56 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申請非都市土地開發,於基地內劃設必要之保育區,保育區面 積至少應有多少比率維持原始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
(A) 50%
(B) 60%
(C) 70%
(D)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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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7), C(18), D(8), E(0) #3674722
統計: A(7), B(7), C(18), D(8), E(0) #3674722
詳解 (共 3 筆)
#7149658
二、申請開發之基地位於山坡地者,其保育區面積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
區面積後之剩餘基地面積的百分之四十。保育區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以
上應維持原始之地形面貌,不得開發。
區面積後之剩餘基地面積的百分之四十。保育區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以
上應維持原始之地形面貌,不得開發。
二、保育區面積,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面積後之剩餘基地面積的百分
之二十五;且百分之七十的保育區應維持原始之地形面貌,不得變更
地形。
之二十五;且百分之七十的保育區應維持原始之地形面貌,不得變更
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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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612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 17
基地開發應保育與利用並重,並應依下列原則,於基地內劃設必要 之保育區,以維持基地自然淨化空氣、涵養水源、平衡生態之功能 :
(一)基地應配合自然地形、地貌及地質不穩定地區,設置連貫並 儘量集中之保育區,以求在功能上及視覺上均能發揮最大之 保育效果。除必要之道路、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公 用設備等用地無法避免之狀況外,保育區之完整性與連貫性 不得為其它道路、公共設施、公用設備用地切割或阻絕。
(二)保育區面積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面積後之剩餘基地面積 之百分之三十。保育區面積之百分七十以上應維持原始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
(三)劃為保育區內之土地,如屬曾先行違規整地、海埔新生地、 河川新生地或土地使用現況為漁塭、裸露地、墾耕地者,應 補充如何維持保育功能之內容或復育計畫。
(四)保育區面積之計算不得包括道路、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 施、公用設備,且不得於保育區內劃設建築基地。 (
五)滯洪設施如採生態工程方式設置,兼具滯洪、生物棲息與環 境景觀等功能,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其面積得納入 保育區面積計算;前開設施面積納入保育區計算者,仍應符 合第二款規定。但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基於公共安全及防 災需要,所規劃生態滯洪設施符合第二十二點滯洪設施量體 規定者,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其變更原始地形地貌 之比例,得酌予調整。
(六)非屬山坡地範圍之基地設置以輔助污水處理設施改善水質為 目的之人工濕地,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得納入保育 區面積計算,且其變更原始地形地貌之比例,得酌予調整。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得調整保育區變更原始地形地貌比例,不得大 於保育區面積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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