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依主管機關規定,有關得以書面向銀行申請成為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專業自然人客戶之必要條件,下列何者非屬之?
(A)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B)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C)客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D)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得免除之責任並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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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386), C(22), D(68), E(0) #3709662
統計: A(97), B(386), C(22), D(68), E(0) #3709662
詳解 (共 3 筆)
#7308982
了三千萬元的財力證明外,若要以「聲明書」方式,必須是提供單筆淨資產超過新臺幣 三千萬元 之財力聲明書,並由銀行確認其總資產超過新臺幣 五千萬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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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399467
三千萬元的財力證明
總資產超過新臺幣 五千萬元
3
0
#7514492
法規之所以不強制「只限財力證明」,主要是在客戶隱私與實務可行性與風險控管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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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因分散配置造成開立困難:
高資產客戶的財富通常分散在多家境內外銀行、基金、未上市股權或不動產。若強制只能出具單一或少數金融機構開立的完整財力證明,客戶必須向各機構逐一申請對帳單或存款證明,手續繁瑣且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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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客戶財務隱私考量:
許多超高淨值客戶不願向單一商業銀行全盤攤開所有帳戶明細與資金流向。允許出具具法律效力的「財力聲明書」,既能尊重客戶對財務隱私的顧慮,也能讓符合實質財力門檻的客戶順利承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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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實務彈性並以提高門檻控管風險:
若嚴格「只限財力證明」,會大幅限縮具備高風險承擔能力客戶的交易意願。主管機關採取「提高門檻作為對價」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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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直接證明,門檻為 3,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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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採聲明書,則門檻加碼拉高至「單筆淨資產 3,000 萬元,且總資產須達 5,000 萬元」,並要求銀行負擔實質合理確認責任與客戶承擔法律偽證責任,兼顧業務彈性與投資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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