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意旨,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職業 自由限制之審查基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B)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C)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應考量職業本身所具備的社會義務性,而從寬審查
(D)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應以保 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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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 C(5), D(3), E(0) #393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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