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對乙有新臺幣100萬元之債權,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附著於該債權之擔保,亦隨之移轉於丙
(B) 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契約,須乙之同意,始生效力
(C) 丙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即可對乙生效
(D) 乙受債權讓與通知時,原則上可對抗甲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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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80), C(17), D(17), E(0) #3513943
統計: A(17), B(180), C(17), D(17), E(0) #3513943
詳解 (共 4 筆)
#7339485
民法§295:從權利之隨同移轉
1.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2.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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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97:債權讓與之通知
1.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2.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B:有通知債務人即生效,不需債務人同意。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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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99:對於受讓人抗辯之援用與抵銷之主張
1.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2.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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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錯誤(正確選項):根據《民法》第 294 條與第 297 條,債權讓與屬於準物權行為(處分行為),只要讓與人(甲)與受讓人(丙)達成合意,契約即成立生效。不需要債務人(乙)的同意,法律僅規定若未通知乙,對乙不生效力而已。
- ✅ (A) 正確:依據《民法》第 295 條第 1 項,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如:保證、抵押權),除非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否則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 ✅ (C) 正確:依據《民法》第 297 條第 1 項,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一旦丙將讓與事實通知乙,該讓與對乙即生法律效力,乙應向丙清償。
- ✅ (D) 正確:依據《民法》第 299 條第 1 項(債務人之抗辯),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甲)之事由(如:債權已消滅、抵銷、同時履行抗辯等),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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