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請問下列適當距離何者為非?
(A)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 50 公尺處
(B)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 80 公尺
(C)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 30 公尺處
(D)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 5 公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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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8), C(3), D(6), E(0) #2776243

詳解 (共 1 筆)

#5672745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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