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我國人甲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取得 A 國國籍,常住於 A 國。甲於民國 95 年死亡後,丙否認丁有
繼承權,並在我國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丁於民國 110 年提起繼承回復訴訟,合併請求確認繼承權存
在。丙抗辯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且依 A 國法,A 國國民不得繼承其他國家國民之遺產。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之繼承權是否存在,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B)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屬於程序法事項,應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
(C)丁為 A 國人且常住 A 國,應適用 A 國法,丁不得為甲之遺產繼承人
(D)丁之請求具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性質,應適用物權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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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9), B(141), C(59), D(59), E(0) #2980894
統計: A(749), B(141), C(59), D(59), E(0) #2980894
詳解 (共 5 筆)
#6176702
涉民58,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甲為我國人,其死後之繼承事項應按我國法,縱丁為A國人亦不影響其按我國法為甲之法定繼承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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