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條例係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
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而制定
(B)本條例規定之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
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C)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非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適用本條例規定辦理
重建
(D)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
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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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301), C(473), D(151), E(0) #2105669
統計: A(29), B(301), C(473), D(151), E(0) #2105669
詳解 (共 3 筆)
#4339346
危老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
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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