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種行為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之行賄罪?
(A)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講好事成後給 5 萬元
(B)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給付 5 萬元作為前金
(C)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拜託其顧及同鄉情誼
(D)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帶其到高級餐廳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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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8), C(1554), D(51), E(0) #3517597
統計: A(20), B(28), C(1554), D(51), E(0) #3517597
詳解 (共 3 筆)
#7356373
貪汙治罪條例§11:行賄之處罰
1.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4.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5.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2.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4.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5.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6.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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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利益可以包含財產(禮物)或非財產(大餐、度假、性服務)的好處,但人情不算。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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