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退稅之規定,何者錯誤?
(A)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而溢繳之稅款,退稅請求權為 10 年
(B)納稅義務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規定所繳納之款項可申請退還
(C)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為 15 年
(D)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申請復查,經稅捐稽徵機關以復查逾期為由駁回後,後續提起訴願 及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審認其復查申請確實逾規定期間,判決駁回者,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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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30), C(14), D(99), E(0) #3481991
統計: A(11), B(230), C(14), D(99), E(0) #3481991
詳解 (共 3 筆)
#7504152
根據台灣的《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有關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申請退稅的規定,以下為各選項的詳細解析與錯誤原因:
(A) 敘述正確: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算 10 年。
(B) 敘述錯誤(本題選此項):根據民法「不當得利」與稅法一般原則,如果納稅義務人明知無納稅義務,卻仍違反稅法而繳納款項(屬於明知無債務而為清償),依法不得申請退還。
(C) 敘述正確:因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之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算 15 年。
(D) 敘述正確:若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先經過複查等行政救濟程序。如果因為複查逾期被駁回,且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確實逾期而駁回者,代表該處分已具備形式確定力,不得再依第 28 條規定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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