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不動產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 止之日起未滿多少年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
(A)6 年
(B)7 年
(C)5 年
(D)8 年 (出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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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4), B(147), C(2999), D(47), E(0) #1776475

詳解 (共 1 筆)

#4230594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滿五年者。
  2. 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務者,不在此限。
    六、受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七、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經紀業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其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3. 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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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56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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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申請經營經紀業不予許可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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