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察甲接獲民眾檢舉,指稱某商場前設置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格」遭一般車輛違規占用。甲到場發現民眾乙確有占用身心障礙專
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之行為,惟甲考量現場交通尚稱順暢,且乙願配
合立即駛離其車輛,遂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製單舉
發,僅予口頭勸導後即離去。嗣檢舉人丙提出現場影像資料向地檢
署告發甲上開交通勸導行為違法,案經檢察官依法偵查後,認甲涉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違背職務圖利罪嫌」並
提起公訴。警察甲則於後續刑事訴訟程序中,抗辯本案違規情節輕
微且乙當時已即時駛離,並未造成交通堵塞等具體危害,主張應可
適用《行政罰法》第 19 條之規定略以,對於違規情節輕微、最高罰
鍰在 3,000 元以下,且認定不處罰為適當者,行政機關得不處罰,
改以糾正或勸導替代……。試問:
(一)依現行道路交通法令,警察對於交通違規行為可予以勸導而
免予舉發之具體規範內容及要件為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