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六、甲公司與乙公司之主營業所分別位於臺南市、高雄市,渠等於臺北市簽訂承攬契約,甲、乙公司約定若有訴訟,雙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嗣後因乙公司未依約履行還款,甲公司乃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對乙公司發出支付命令,請求乙公司返還契約價金新臺幣160萬元。試附理由回答:
(三)若甲公司僅為分公司,甲公司一、二審敗訴判決後總公司不服,擬以總公司名義提起三審上訴,其上訴是否合法?
六、甲公司與乙公司之主營業所分別位於臺南市、高雄市,渠等於臺北市簽訂承攬契約,甲、乙公司約定若有訴訟,雙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嗣後因乙公司未依約履行還款,甲公司乃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對乙公司發出支付命令,請求乙公司返還契約價金新臺幣160萬元。試附理由回答:
(三)若甲公司僅為分公司,甲公司一、二審敗訴判決後總公司不服,擬以總公司名義提起三審上訴,其上訴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