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2. 我國總統賴清德於3月13日宣布,台灣將全面檢討並修正《軍事審判法》,應在特定情況下恢復軍事審判權,以強化部隊紀律與維護軍中秩序。此一主張引發對《軍事審判法》制度改革是否倒退的爭議,並再度喚起社會對「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在軍中適用的討論。
(2) 我國2013年後軍事審判制度改革的背景、核心變革內容,以及改革對保障軍人基本權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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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軍事審判法修正重點主要聚焦於「平時軍人犯案回歸司法機關」、「刪除長官審判核定權」及「縮小軍事審判範圍」三大原則,確保軍中人權與司法權統一。2013年洪仲丘案後,承平時期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移歸司法審判,僅戰時由軍法處置。
最新與歷年重大修正重點:
- 平時軍人司法審判(2013-2014年):
- 軍人若在承平時期(非戰時)犯罪,直接移交司法機關審理,適用《刑事訴訟法》,而非軍事法庭。
- 軍事法院不再處理一般軍人犯罪,落實「軍人亦為穿著制服之國民」之理念。
- 軍事審判法修正重點與軍中人權保障:
- 審判機關改採地區制: 軍事法院不再隸屬於各部隊,強化司法公正與獨立。
- 刪除長官核定權: 廢除過去軍事長官對判決有「覆議」或「減刑」的核定權,審判長官不需受到長官壓力。
- 保障被告權益: 賦予軍人與一般民眾同等的訴訟保障,包含律師辯護權等。
- 2025年最新擬修法方向(因應國安):
- 國防部擬修法「恢復軍事審判」,重點在於「軍事專業犯罪」回歸軍法審理,如危害國家安全、間諜、軍紀相關案件。
- 修法後軍審「僅限軍人職務上犯罪」,其餘普通刑事犯罪仍由司法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