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民法第838條之1,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請說明各當事人關係。(五項,各2分,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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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暗黑雲星

依據民法第838條之1,當土地與建物原屬一人,因強制執行拍賣導致拍定人不同時,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當事人關係如下:
1.法定地上權設定:土地拍定人(地主)與建物拍定人(屋主)之間,直接視為已有合法之地上權關係存在,無需另行簽約。
2.建物所有人使用權:建物拍定人取得該建築物坐落基地之合法使用權,保障其建物不被拆除,以維護社會經濟利益。
3.地租協議義務:建物所有人(地上權人)需支付地租,內容由地主與屋主協議定之。
4.法院判決救濟:若地租、期間或範圍協議不成,雙方可請求法院裁判定之。
5.地上權消滅限制:此視為設定之地上權,僅於建物滅失時始消滅,若土地或建物後續轉讓,該法定地上權對受讓人依然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