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惡意散布不實報導,損害乙公司之商譽。請附理由說明:乙公司得否主 張其名譽權被侵害,要求甲⑴登報道歉。 ⑵賠償慰撫金。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法人人格採法人實在說,認為與自然人相同具有權利能力。依民法第26條規定,法人於法定限制內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但專屬自然人權利不在此限。法人有其限制,法令上、性質上、目的上。
依本題題旨,探討法人性質上限制,生命權、健康權、貞操權等人格權或因身分關係所生之繼承權,法人無法享有。但姓名權、名譽權、信用權等人格權,法人得以享有,惟法人受名譽權侵害時,無精神上痛苦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名譽,故不得請求慰撫金。(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
詳解
本題涉及民法第18條人格權,所謂人格權係指維護人性尊嚴及生存價值
(1)法人依照法人實在說,法人之名譽亦須保護,可向法院申請除去侵害及防止侵害
(2)乙得向甲請求賠償慰撫金
詳解
更新一下此題的第一個問答。
經111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認民法第195條後項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
詳解
(一)法人的權利能力:
法人之本質為何?通說採法人實在說,肯定其為適用權利主體之社會組織,26條本文即承認其權利能力,規定法人在法令限制內,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故法人依此得為受權利侵害之主體。
(二)人格權受侵害之救濟:
人格權受侵害時,受侵害者得主張下列請求權:
- 除去侵害請求權(18條1項前段) 防止侵害請求權(18條1項後段)
- 於法律有規定時,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18條2項),得依184條1項前段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賠償內容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至於名譽權侵害之賠償,則依195條1項後段之規定,除得請求慰撫金外,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乙得請求甲登報道歉:
- 甲惡意散佈不實報導,損害乙之商譽。乙雖為法人,但依法人實在說,仍具有權利能力而為權利主體。
- 甲之行為侵害乙之名譽權,乙得依18條1項請求除去該侵害,並得依184條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賠償內容依195條1項後段之規定,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故得要求甲登報道歉以回復其商譽。
(四)乙不得請求賠償慰撫金:
- 法人雖同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但仍有本質上的差別。依26條後段規定,法人之權利能力,不包含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故如生命權、自由權人格權,或因身分關係所生之繼承權等,法人無法享有
- 惟法人仍具有名譽權,但因不具自然人格,當名譽權受侵害時自無精神上痛苦可言,故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詳解
18:人格權之保護,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且須有不法性
184:損賠請求
195:非財產上請求
(一)得請求公開道歉J656
(二)不得請求慰撫金
195所規定得請求之主體為自然人
法人請求公開道歉已足以回復名譽,不得請求慰撫金
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