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與乙無親屬關係,甲雖知悉乙為丙之父親,仍唆使丙殺害乙,丙聽其 唆使而將乙予以殺害。試問:甲、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一)不純正身分犯:
依刑法第31條2項規定,當事人之身分或特別關係為加重或減輕其刑之要件,換言之,乃加減身分為構成要件;惟共同執行之無身分者,則按通常之刑予以處斷。
(二)甲成立教唆犯
(三)甲、丙行為如何論處:
1. 構成要件而言,丙該當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既遂罪;若從31條2項規定視之,甲為無特定關係、身分之教唆犯,故科以普通殺人既遂罪之刑,但基於罪刑不可分原則,應論以普通殺人罪。
2. 若從身份犯法理而論,甲、丙該當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與正犯,但丙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之資格,則加重其刑改適用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詳解
丙殺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二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既遂罪
甲教唆丙殺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既遂教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