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缺錢花用,邀乙一起作案,二人分持幾可亂真的玩具槍與電擊棒潛入某大樓地下 室停車場,選定某小客車車主為作案目標後,將該車二個前輪胎刺破及放氣,並在 附近埋伏,見車主 A 進入該地下室停車場正欲前去駕車時,快步走向 A。坐上駕駛 座的 A 見狀以中控鎖將車門鎖住,甲、乙分別站在車門兩側,各揮動分持之玩具槍 與電擊棒,包抄並各自扳動門把欲開啟車門未果,A 擔心其擊破車窗進入車內,乃發 動引擎,駕駛輪胎被放氣的小客車衝出地下室停車場,甲、乙取財未能得逞。問: 甲、乙的刑責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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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圓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恐嚇取財之罪行定義指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以恐嚇之手段使他人心生畏懼,進而交付財務或取得不法利益之行為。

依本題所示,甲因缺錢花用邀乙一同作案,且準備了假可亂真之玩具槍及電擊棒供作犯案用圖器具,即顯示了甲為犯恐嚇取材罪之正犯。惟乙受甲之邀約一同參與作案,則為此案之共同正犯。
甲、乙潛入某大樓地下室停車場並將被害人A之車輛輪胎刺破,藉此機會讓彼能順利施行恐嚇取材之行為,惟遭被害人A即時發現躲進車內並鎖上車門後駛離致恐嚇取財未果。甲、乙雖未能成功犯案,仍因上述行為致被害人A心理造成恐懼,且甲之目的係因缺錢而犯案,乙為受甲之邀約犯案之共同正犯。甲、乙兩人皆犯恐嚇取材罪。
另供作案之電擊棒,如係未依許可而持有之,則依警械使用條理相關規定沒入。該作案之玩具槍亦依刑事訴訟法為案件相關之證據依法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