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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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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無官方正解]108 國立嘉義大學_碩士班(乙組)招生考試試題_財務金融學系:財務管理#146432
> 申論題
七、A 公司的負債對總資產比率為 74%,資產報酬率(return on total assets)為 13%,則權益報酬 率(return on equity)為何? (6 分)
相關申論題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9號解釋文論及:「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請問:法治國原則除包含該號解釋文所述「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外,尚包含其他何等要求?該號解釋之重點在於修改或廢止行政法規時應兼顧受規範對象之信賴利益;請問:該號解釋對此作如何的論斷? (25分,將綜合考量整體答題情形評分)
#598767
(一)如立法院修法,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之任命,改採以下程序: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黨團席次比例推薦三倍人選,送交行政院院長任命。 (8分)
#598768
(二)如立法院修法,將監察院監察委員之任命,改採以下程序:委員由總統自各政黨依立法院黨團席次比例之推薦名單中提名,經全體立法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任命。(8分)
#598769
(三)如立法院修法,將司法院大法官之任命,改採以下程序: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任命。(9分)
#598770
(一)設若立法院修改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將憲法法庭受理人民聲請法規與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原本的「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即應受理之規定刪除,並改為是否有受理之必要,全權由大法官裁量決定——只要有現有總額二分之一再減一人以上的大法官同意受理,案件即應受理;且不受理的裁定勿須附理由。試從我國憲法上訴訟權保護領域的觀點,析論此一修法的合憲性。(9分)
#598771
(二)設若立法院多數黨聯盟通過某一法案,堅決反對此一法案的少數派立法委員質疑此一法案違憲,遂連署聲請法規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在統計聲請的委員人數是否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9條「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 規定時,將原本投贊成票,但後來為少數派委員「策反」的立委甲; 以及在修法過程中一路保持沉默未表態,但在法案二讀投票時逕自走到議場外接受記者訪問,公開表示對該法案不以為然卻無力回天的無黨籍立委乙,此兩人認定為聲請不適格的委員,進而以連署人數不足四分之一為由駁回聲請。甲、乙兩位委員大感不滿,認為大法官的裁定侵害其憲法上的訴訟權。試從學理以及我國釋憲/憲法訴訟實務,評析憲法法庭此一不受理決定,以及兩位委員的主張,是否合理?(16分)
#598772
(一)若A 欲對體位區分標準併同體位區分標準表(下稱系爭規定)進行爭訟, 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請問你/妳認為據以判斷其合憲性的審查 標準為何?(10分)
#598773
(二)請問你/妳認為系爭規定是否有違反憲法第7條?(15分)
#598774
一、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學理上認訴訟權屬制度性保障的權利。請說明:就違憲審查而言,制度性保障權利之特質為何?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與判決對於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作了如何的具體化?(25 分)
#598775
二、某甲為 A 縣議員,因其於議會開會期間大鬧議場,毀壞議會設備,被移送議會紀律委員會審議。經紀律委員會決議某甲違反議會所訂之議會自律規則規定,提案停止某甲出席該議會開會一個月,並罰俸三萬元,經送請議會臨時會第 1 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某甲不服,主張該決議違法、違憲,侵害其憲法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工作權及財產權,欲提起司法訴訟救濟,試問您如為甲之訴訟代理人,應採取何種訴訟救濟途徑?又甲主張此決議侵害其憲法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工作權及財產權是否有理由,試詳述之。(25 分)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第 82 條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抵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案件,準用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 第 83 條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地方制度法 第 25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第 30 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第 31 條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行政訴訟法 第 2 條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 3 條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第 4 條 1、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3、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5條 1、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2、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第6條 1、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2、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3、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第7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第8條 1、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2、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第9條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598776
相關試卷
115年 - [無官方正解]115 國立嘉義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_財務金融學系:財務管理#143876
115年 · #143876
114年 - [無官方正解]114 國立嘉義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_財務金融學系:財務管理#144011
114年 · #144011
113年 - [無官方正解]113 國立嘉義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_財務金融學系:財務管理#144362
113年 · #144362
112年 - 112 國立嘉義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_財務金融學系:財務管理#144103
112年 · #144103
111年 - [無官方正解]111 國立嘉義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_財務金融學系/工程用計算機:財務管理#145445
111年 · #145445
110年 - [無官方正解]110 國立嘉義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_財務金融學系/工程用計算機:財務管理#145496
110年 · #145496
110年 - [非官方正解]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財務金融研究所甲組:財務管理#105783
110年 · #105783
110年 - [非官方正解]110 國立清華大學碩士班考試入學試題_計量財務金融學系/甲組(財務金融組):財務管理#105244
110年 · #105244
110年 - [非官方正解]110 國立中山大學_碩士暨碩士專班招生考試_財管系/丙組:財務管理#104442
110年 · #104442
110年 - [非官方正解]110 國立中央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財務金融學系/甲組(一般生):財務管理#103886
110年 · #103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