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承攬政府採購案件具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的不良廠商事由,招標機關應將 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而受停權處分,該期間不得再承攬任 何政府採購。請說明不良廠商的停權事由及停權期間。(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