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檢察官起訴甲於民國 113 年 6 月 10 日晚間 8 時許,在甲住處附近之某 超商門口,以新臺幣 3 萬元販賣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給乙。後檢察官於 第一審更正起訴事實,指甲係於同日下午 5 時許,在甲住處前販賣該槍 予丙,金額為 5 萬元。試問,法院該如何處理方為適法?(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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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法院應檢查檢察官之更正是否適用刑事訴訟法之訴之追加規定,如係屬「犯罪事實之變更」(非單純更正),已非原起訴範圍,此屬訴之變更。法院原則上應繼續就原起訴部分為審判,新事實之部分若為不合法之追加,法院應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而為不受理判決。詳細說明如下:
(一)訴之追加:
1.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而所謂本案相牽連案件,依同法第7條規定,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數人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或犯與本罪有關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因此,於符合上述規定之情形下,檢察官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訴訟。
2. 於本案,原起訴事實係113年6月10日晚間8時許在甲住處附近之某超商門口,以新臺幣 3 萬元販賣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給乙,檢察官更正事實為113年6月10日下午5時許,在甲住處前販賣該槍予丙,金額為 5 萬元。二者時間、地點、買受人、金額完全不同,屬於不同之犯罪事實,應認非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相牽連案件,亦非本罪之誣告罪而不適用上述第265條之訴之追加規定,即本案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難謂合法。
(二)法院之處理方式:
檢察官雖然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為追加訴訟,但法院若認該追加之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之相牽連案件,亦非本罪之誣告罪,法院就追加之部分,因未經合法起訴,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為由,諭知不受理判決;原訴訟部分則續行審判。若追加之部分合法,即屬合法之追加訴訟,法院應同意檢察官之更正,針對更正後之訴訟續行審理。
(三)總結:本案檢察官於第一審更正起訴事實所為之追加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訴之追加規定,法院應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為由,對追加之訴為不受理判決,並對原起訴事實續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