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B 是中華民國人民。A 得知 B 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被通緝而藏匿在泰國,欲返國又恐遭羈押,遂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泰國對 B 佯稱熟識 我國司法人員,可安排返國歸案而不被羈押,致 B 陷於錯誤,在泰國陸續支付 A 美金共 4 萬元。嗣 B 從泰國搭機回臺灣,於桃園國際機場入境後為法務部調查局人員逮捕歸案,方知受騙而報案。檢察官對 A 提起公訴,法院以 A 於我國領域外犯普通詐欺罪,無我國刑法之適用,認無行言詞辯論必要,逕諭知不受理判決。請分析法院審判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113法警考生
113法警考生
詳解 #6194247
2024/08/17
本題爭點涉及程序判決與實體判決之競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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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190610
2024/08/13
1. 我國刑法的域外效力 根據《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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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勾錐
林勾錐
詳解 #7458595
2026/07/27
大綱
有無刑罰權(審判權):刑法7
爭點:110台上大5557裁定(無符合刑法3-8要件,應為無罪判決或是不受理判決)
刑法303第6款+補充 252第7款(不起訴處分)
先程序後實體法理
正文
依本題內容所述,法院審判諭知不受理判決屬合法裁判,理由詳述如下:
(一)A非刑法第7條所適用之人:
依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涵攝本題所述A為中華民國人民,且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普通詐欺罪,惟所犯之罪之法定刑,依據刑法339條規定,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以下之罰金,因此A並不適用刑法第7條規定。
(二)依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大字第5557號裁定見解,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始為適當:
1.刑法第5條至第8條刑法領域外犯罪之適用範圍,係國家對該犯罪有無刑罰權即審判權之前提,應先於客觀構成要件、違法性及有責性之實體審查,始符合先程序後實體之訴訟基本原則。
2.因此基於上述受理訴訟之基本法則,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不再刑法適用範圍內,法院對該犯罪事實根本欠缺審判權,無法繼續進行追訴與審判,屬於訴訟要件欠缺情形,構成訴訟障礙事由,換言之,偵查中之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252條第7款為不起訴處分。若案件經起訴後,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對被告無審判權事由,諭知不受理判決,而不得為無罪之實體判決。
(三)本題中,法院審判諭知不受理判決,而無行言詞辯論,方屬適法:
依據上述裁定見解,本題中A本應於偵查中即為不起訴處分,而審判中為不受理判決,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本法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審判程序上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