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 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該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 及共用部分範圍外,有那些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