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我國地價稅徵收目的之一在將其使用收益(亦即地租)稅之歸公,依據土地稅法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除土地所有權人之外,尚包括典權人與耕 作權人兩種用益物權人,則同具「用益物權」性質之「地上權人」卻不屬地價稅之 納稅義務人,試分析其原因。又,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地價 稅納稅義務人之確定(亦即稅捐之「歸屬」),係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土地登記簿所 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定,試從租稅法相關理論(原則)予以評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