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為東南亞華僑,具有廚師證照,擅長烹煮東南亞料理,其向A百貨公司承租美食街攤位,經營B美食餐廳(下稱B餐廳)。甲自為被保險人,就經營B餐廳之產品向C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公司)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6000萬元。系爭保險契約並有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於保險期間,甲因食材保存不當,導致滋生細菌產生米酵菌酸,多名客人食用B餐廳餐點後,出現嘔吐、腹瀉等中毒症狀,其中乙、丙等二人因此而死亡。於事故發生後,甲與因乙、丙二人之死亡而對其有請求權之人,就民事賠償責任為調解,甲並通知C公司參與。經調解委員之努力,甲與上開之請求權人,達成以每一人賠償500萬元之和解方案,惟C公司之出席人員丁當場向甲表示,該和解金額太高故不同意該等和解;然而,甲仍逕與請求權人簽訂和解契約,並先行給付全部之和解金。嗣後,甲向C公司申請理賠,惟C公司分別以甲未證明該和解金額為合理之金額外,並表示不同意和解等理由進而拒絕給付保險金。試問:C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