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警偵辦詐欺案件執行 ATM 巡邏勤務,查獲某 A 同時使用多張金融卡 提款,經帶回勤務處所進行警詢過程,其委任辯護人 B 到場陪同警詢, 仍認 A 乃幫詐團提領現金的「車手」,故將其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 複訊後認尚有其他被告尚未到案,且懷疑 B 律師事務所持有相關被告間 往來之文書及電磁紀錄。試問檢察官應如何實施執行本項文書及電磁紀 錄蒐證保全?(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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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A與辯護人間享有秘密自由溝通權:
1. 依照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等規定,刑事案件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保障,其中並包含被告受辯護人實質有效協助及辯護之權利在內,至少如選任信賴之辯護人、辯護人之在場權、陳述意見權以及筆記權等,均為是例,111年度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參照。
2. 又依據112年憲判字第9號之意旨,被告受實質有效及辯護之權利,亦應包含被告與辯護人間於不受干預之情形下為自由溝通之權利在內,如此被告始能放心尋求辯護,其中被告與辯護人間之口語交談或書面意見交換等,均應為憲法秘密溝通自由權保護。
(二) 檢察官不得聲請搜索扣押B律師與相關被告間行使秘密自由溝通權之往來之文書及電磁紀錄:
依照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之意旨,被告與辯護人間之秘密自由溝通權,其乃憲法上訴訟權所保障之受實質有效協助及護之權利,潛在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之間往來之文書及電磁紀錄,均屬其間特殊信賴關係之核心內容,為落實被告之受實質有效協助及辯護權利,亦使維護辯護制度,A與B律師間往來之文書及電磁紀錄,應排除於得為證據之範圍外,故檢察官不得聲請搜索扣押B律師與相關被告間行使秘密自由溝通權之往來之文書及電磁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