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詳述海巡人員對航行境內船舶與入出境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實施檢查之規定為何?海巡人員於基隆商港實施入境船舶檢查,分別發覺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及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如何續處?
詳解 (共 1 筆)
依據《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以及《海岸巡防法》等相關法令,針對海巡人員對船舶、人員及物品之檢查規定,以及在基隆商港(通商口岸)查獲違法案件之處置程序,詳述如下:
一、 船舶、人員及物品之檢查規定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4 條及《海岸巡防法》第 5 條,海巡人員實施檢查之對象與要件區分如下:
-
航行境內(領海內)之船舶:
-
對象: 航行於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
-
要件: 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利益、危害海域秩序或影響安全之虞者。
-
權限: 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
-
-
入出境(通商口岸)船舶及其人員、物品:
-
對象: 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
-
要件: 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
-
權限: 依法實施安全檢查。若受檢人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經令其交驗而拒絕者,得搜索其身體(應由二人以上在場,女性由女性人員搜索為原則)。
-
-
施行細則補充(國安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
執行檢查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說明檢查理由。
-
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得使用強制力(但應遵守比例原則)。
-
二、 於基隆商港(通商口岸)之續處程序
基隆商港屬於「通商口岸」,海巡人員於此實施檢查時,發現不同性質之違法情事,其處置流程如下:
1. 發覺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者(行政罰性質):
-
權責分工: 海關為查緝走私之主管機關,海巡機關為協助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16 條)。
-
處置方式:
-
查緝與移送: 海巡人員應立即將查緝結果、筆錄及緝獲之私貨(扣押物),移送海關依法核估與處分。
-
協助配合: 應填具相關扣押紀錄,並通知轄區海關派員接手處理。
-
2. 發現有「犯罪嫌疑」者(刑事罰性質):
-
權責分工: 海巡人員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依《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
-
處置方式:
-
初步調查: 應立即實施攝影、錄音存證,扣留犯罪證物,並對涉案人員進行詢問。
-
依法移送: 若涉及刑事犯罪(如私運管制物品違反《懲治走私條例》、非法入出國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應將相關人、事、物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辦。
-
報告義務: 應同時通報海巡署內部應變中心及上級機關。
-
總結處置邏輯:
單純走私行政罰(漏稅等) $\rightarrow$ 移送海關。
涉及刑事犯罪(管制品、刑法等) $\rightarrow$ 移送地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