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說明 MARPOL 國際公約中有關船舶排放監督之要求項目。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依據 MARPOL 73/78 國際公約(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為了確保船舶在航行過程中嚴格遵守排放標準,公約對「監督與檢查」設有明確的要求項目。這些要求主要由 港口國管制(PSC)、旗國政府 以及相關 文書紀錄 組成。
以下為 MARPOL 公約中有關船舶排放監督之核心要求項目:
一、 證書與文書之查驗(Documentary Evidence)
監督的首要項目是確認船舶是否具備合法證書,證明其設備符合防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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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防油污證書(IOPP): 確認船舶已安裝符合公約要求的油水分離設備(OWS)與過濾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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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料紀錄簿(Oil Record 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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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機艙作業): 記錄燃油載運、艙底水處理及油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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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貨油作業,針對油輪): 記錄貨油裝卸及洗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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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紀錄簿(Garbage Record Book): 記錄垃圾的排放、焚化及交岸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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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紀錄簿(Cargo Record Book): 針對散裝有毒液體物質(NLS)的作業記錄。
二、 設備效能之實體檢查(Physical Inspection)
監督機關(如海巡或港務單位)有權上船檢查防污設備是否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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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水分離器(OWS)與 15 ppm 警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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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設備是否遭非法改裝(如非法旁通管 By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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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 15 ppm 監測儀,當油份濃度超過標準時,應能自動停止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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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分水分監測與控制系統(ODME): 針對油輪排放貨油含油污水的自動監測與自動停止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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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爐與生活污水處理廠: 確認設備操作狀態符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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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樣品(Bunker Samples): 查驗硫含量是否符合 MARPOL 附錄 VI 的規定(現行為 0.50% m/m,排放管制區 ECA 為 0.10%)。
三、 港口國管制(Port State Control, PSC)之監督要求
MARPOL 公約授權港口國對進入其港口的船舶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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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檢查: 若發現證書失效或紀錄簿記載不明,則進行「詳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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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要求(Operational Requirements): 這是監督重點。監督員會要求船員實際演示操作(例如操作 OWS),以確認船員具備正確的環保意識與技術,若船員不熟悉操作,船舶可能被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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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機制: 港口國若發現排放違規,應將證據通報該船之旗國(Flag State)。
四、 油類與有害物質排放之監視(Monitoring)
公約要求各締約國政府應加強海域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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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監測與遙測: 利用衛星、飛機或無人載具巡視海面是否有非法排放油煙、浮油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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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上接收設施(Reception Facilities): 公約要求港口國必須提供足夠的接收設施。監督項目包含船舶是否有將無法合法排放之污染物交岸處理,並索取交岸證明文件。
五、 事故性排放之通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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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緊急反應計畫(SOPEP / SMPEP): 監督船舶是否備有因應溢油或化學品洩漏的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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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通報義務: 當發生事故性排放(非正常作業排放)時,船長必須依照公約要求,立即向最近的沿岸國主管機關通報。
? 考試評分關鍵
這題是水上警察或輪機長考試的熱點,作答時若能結合 「文書紀錄簿(油、垃圾、貨物)」、「15 ppm 自動監控設備」 以及 「港口國實體操作查核」 這三個層面,通常能拿到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