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秩序規定之處罰,其裁罰時效為何?請依我國現行有關法規 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士魁黃
詳解 #2931460
第 六 章 時效 第 27 條 ...
(共 3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黑色五葉草魚
詳解 #2741672
依行政罰法第六章27條之規定
行政罰之裁罰權,因三年時間之經過而消滅。
ttps921126
詳解 #2831354
行政罰法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第 28 條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