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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46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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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四、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 A、B、C 三人,民國 90 年甲死亡時,有遺產淨額 3000 萬元,但其子女 B、C 各因結婚及留學,分別在民國 70 年向甲取得 20 萬元及 30 萬 元之贈與。A 則自小與甲共同創業,甲心存感念,乃於遺囑書明,將給 A 遺產之二 分之一,惟乙以甲所為遺贈太多,在析產時表示,繼承人應平均繼承但願以自己之 應繼分給 A 為遺贈。問:
⑵若不考慮乙之所說,本案各繼承人之應繼財產各為若干?(13 分)
相關申論題
⑴本案法院為甲死亡宣告之判決時,其所確定甲之死亡日期,究應為民國何年何月 何日?(12 分)
#161345
⑵法院若對甲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為勝訴之判決時,甲、乙間之婚姻是否應當然即 生回復之效力?(13 分)
#161346
⑴甲、乙間房地租賃關係,是否當然隨甲對乙債權之讓與而讓與?(12 分)
#161347
⑵丙可否以此為理由謂甲所讓與之權利具有瑕疵而有所主張?(13 分)
#161348
三、甲、乙、丙共有建地 100 坪,甲之應有部分有 60 坪,甲在未知會乙、丙之情形下, 請 A 在該共有地約 60 坪之特定地方建築樓房兩棟,一棟供自己居住,另一棟則售 予丁。乙、丙聞訊後,以甲侵害自己土地所有權,請求甲、丁拆屋並返還土地給自 己(即乙、丙),但甲則主張自己依法有共有土地全部之使用權,丁則主張自己之 房屋係經甲之許可始座落於共有土地上,從而雙雙對乙、丙加以抗辯。問,本案乙、 丙及甲、丁之主張,各自孰為有理?(25 分)
#161349
⑴本案遺贈之效力,究應依遺囑論斷或以乙之說論斷?(12 分)
#161350
二、甲、乙、丙等三人之母親丁與戊就丁所有之 A 土地簽訂未定期限之 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丁死亡後,繼承人甲、乙及丙三人承受 丁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嗣後甲寄發存證信函予戊,為終止系爭 租約之意思表示。試問:甲所為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是否發生 終止租約之效力?(25 分)
#569525
一、甲向乙承租 A 地(下稱系爭土地),約明作為興建廠房使用,租期自 民國(下同)114 年 11 月 1 日起至 125 年 11 月 30 日止,每月租金 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押租金 80 萬元。詎甲於 114 年 11 月 6 日 整地開挖時,發現系爭土地下方埋有不明廢棄物,致無法進行施工。 甲於同年月 10 日通知乙須於 7 日內清除廢棄物,未獲置理。又甲於 同年月 20 日再度通知乙應於 14 日內清除廢棄物,否則將依法解除 契約,亦未獲得乙之回覆,甲遂於同年 12 月 15 日通知乙解除系爭租 約。乙則於同年 12 月 27 日發函甲表示,土地租賃契約為繼續性契 約,當事人均不得行使解除權。試問:甲解除契約之主張是否有理? (25 分)
#569524
二、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 5 月 5 日指定乙、丙及丁等 3 人為見證人(下 合稱乙等 3 人),同年 8 月 8 日甲乙商量撰擬遺囑文字後,並由乙兼代 筆人製作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 。同年 8 月 15 日甲與乙等 3 人齊聚 一起,並由乙唸讀系爭遺囑內容,而甲以點頭為表達,該系爭遺囑並由 甲及乙等 3 人簽名蓋章。試問:系爭遺囑是否有效?(25 分)
#559483
一、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6 月 1 日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約定甲出資 向丙購買 A 地,並登記於乙之名下。於同年 7 月 1 日,甲出資並以乙之 名義與丙簽訂 A 地買賣契約,乙並於該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欄位簽名,嗣 後丙亦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於同年 9 月 1 日,乙未經甲之同 意,私自將 A 地出售給丁,並於 1 個月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 於同年 11 月 1 日前往 A 地時,甲拒絕丁進入 A 地範圍,雙方並發生肢 體衝突。甲聲稱其與乙就 A 地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其乃 A 地之真正所有 權人,乙僅為出名人且非真正所有權人。乙將 A 地出賣給丁之買賣契約 無效,且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之行為乃為無權處分,亦屬無效。 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559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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