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主張乙向其承租房屋,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且因乙之重大過失致失 火燒燬該屋之廚房,減損房屋價值 50 萬元,故甲起訴請求法院命乙給付租金並賠 償損害;乙主張自己係代理丙為該租賃行為,丙雖允許乙居住使用該屋,然而丙方 為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試問:關於乙究竟是租賃契約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此爭點,以 及乙是否有重大過失此爭點,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