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檢察官以甲觸犯強盜罪與殺人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提起公訴,地方法院審理 後,就殺人部分,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強盜部分則諭知無罪。 檢察官就強盜部分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檢察官上訴有理由,且認強盜部分與殺 人部分應成立結合犯,以公訴意旨認甲所犯二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容有未洽, 將原判決全部撤銷,改判甲犯強盜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試問第二審法 院判決是否適法?法律依據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