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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利益團體?「公共利益團體」(public interest groups)和一般利益團 體的可能區別何在?決定利益團體影響力大小的因素有那些?

描述: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s)指的是為了影響政府決策或政策而組成的組織,其成員通常共享共同的利益或目標...

何謂「裁罰性不利處分」?何謂「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二者之區別, 向來極具爭議;但其區別,除於行政罰法上有何實益外,是否在我國 其他法律的適用上,也有意義?又人民不服「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即無司法救濟之可能?

描述:裁罰性不利處分」與「非裁罰性不利處分」的區別在行政法領域中確實是一個高度爭議的問題,主要涉及行政罰法...

在下列三種行政爭訟事件中,當事人應聲請停止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以尋求暫時權利保護?抑或其爭訟事件,根本不適用任何一種暫時權利保護類型?試論述之。 (一) 甲貧戶遭遇經濟上重大困難,爰向主管機關 A 申請急難救助金; 但遭 A 以其資格不符而駁回。甲不服,一方面提起訴願,另一方 面又擔心緩不濟急,故同時聲請暫時權利保護,希冀在相關之行政爭訟未終局確定前,能先獲得紓困,渡過難關。 (二) 乙違規,遭主管機關 B 處以高額罰鍰。乙不服,但訴願及第一審行政訴訟均敗訴,故提起上訴。在上訴審程序中,乙因資金狀況不佳, 憂慮罰鍰若遭執行,即有破產之虞,因而聲請暫時權利保護。 (三) 丙溫泉業,獲悉主管機關 C 將公告全國各溫泉地區水質優良度之評比,其中丙所在地區等級最低。丙為避免泡湯客因該公告影響, 而不登門消費,遂於提起本案救濟前,先聲請暫時權利保護,以能及時阻止公告之發布。

描述:在行政爭訟中,暫時權利保護的主要工具包括 停止執行(suspension of execution)、假扣押(provisional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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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之董事,利用職務之便,不法侵害第三人權益。請問:法人及董事如何負責? (A)法人與董事依照代表人侵權行為的規定,對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法人與董事依照受僱人侵權行為的規定,對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法人與董事依照代表人侵權行為的規定,對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法人能證明其選任董事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法人不負賠償責任 (D)法人與董事依照受僱人侵權行為的規定,對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法人能證明其選任董事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法人不負賠償責任

53.利用131I治療甲狀腺癌病患,有關最大容許耐受劑量(maximal tolerated dose)的觀念主要 是依據其可能造成身體何種組織毒性訂定? (A)唾液腺 (B)胃黏膜 (C)造血系統(骨髓) (D)膀胱

38.中央機關或上級地方自治機關,將其固有權限內行政事務之一部,交由下級地方自治機關代為辦理, 稱為: (A)權限委託 (B)行政委託 (C)委辦行政 (D)權限委任

7 公司法中關於有限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相關規定 (B)有限公司變更章程,應經股東表決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C)有限公司解散時,應有全體股東之同意 (D)有限公司合併時,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8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因業務擴展,有擴建廠房及擴充設備需求,有意向大眾投資人募資。依公司法規定,有關公司對外公開發行股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公司對外募集股份,仍需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B) A 公司有資產不足抵償債務之情形,惟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仍得對外公開發行 (C) A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 (D) A 公司若最近 3 年皆為虧損,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17 甲於民國(下同)110 年 1 月 1 日受僱於乙公司,年薪 100 萬元。由丙擔任 甲之人事保證人,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間。甲分別於 110 年、111 年及 114 年 因職務疏失導致乙公司受有損害。乙公司於 115 年 1 月初結算時發現上開 情事,並於同年 2 月初對甲求償,卻發現甲已無資力,因此乙公司於 115 年 2 月向丙請求賠償。依當事人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雖未約定期間,但依民法規定,自契約成立之 日起有效期間為 3 年。故丙僅就甲於 110 年至 112 年底前所生之損害負 保證責任 (B)人事保證具有強烈從屬性,只要甲與乙公司間之僱傭關係於 114 年仍存 續,丙之人事保證責任即不因時間經過而消滅 (C)關於甲於 111 年造成之損失,丙之賠償責任應以甲於 115 年請求時之可 得報酬總額為限,而非以損害事故發生年度為準 (D)乙公司對丙之請求權時效為 2 年,應自 111 年損害發生時起算。故乙於 115 年 2 月始向丙請求,其 111 年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