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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技术》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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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公共衛生師:流行病學#142852(44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法醫師:法醫生物學#142851(45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社會工作師: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142850(42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研究方法#142849(44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42848(42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142847(42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直接服務#142846(42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公共衛生師:衛生行政與管理#142845(43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公共衛生師:環境與職業衛生#142844(42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公共衛生師:健康社會行為學#142843(42題)
最新試題
10. 船用二衝程柴油機的氣缸蓋上,沒有下列那一種附件?(A)進氣閥(B)噴油閥(C)排氣閥(D)起動閥
9. 四衝程柴油機產生動力的衝程為(A)進氣衝程(B)壓縮衝程(C)膨脹衝程(D)排氣衝程
8. 原動機為內燃機之船用柴油發電機多為(A)10極720rpm(B)6極1200rpm(C)4極1800rpm(D)2極3600rpm
最新申論題
7.試述船舶加油前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6.船舶鍋爐依水與火的相互位置可區分為水管鍋爐與火管鍋爐,試說明此兩種鍋爐之差異性。
5.何謂船舶蒸汽管的水錘作用(Water Hammer Action)?如何防止其發生?
最新課程
國中作文-作文基本的文體
講師:
侯安澤
簡介:
這個課程是在介紹作文的各種基本文體
Nico測試
講師:
OAO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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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數學一二冊總複習
講師:
阿尼斯特
簡介:
本課程為總複習性質之課程,適合學完一個段落之後的自我檢視! 初步規劃先上傳國一課程內容的,不分版本,所...
最新主題筆記
3-1社區藥事作業
課程:
調劑學&臨床藥學
章節:
三、藥品配送體系與用藥安全中西藥
4-1病人用藥指導、特殊給藥方式衛教、與病人合作度
課程:
調劑學&臨床藥學
章節:
四、用藥指導藥品資訊中西藥
5-1處方判讀
課程:
調劑學&臨床藥學
章節:
五、處方判讀與藥物交互作用中西藥
最新討論
2.下列何者非為生前預立遺囑的優點?(A)明確財產分配之安排(B)可將遺產分配給慈善機構(C)可完全拘束股權移轉之限制(D)將子女監護權指定給信任之人
76.有關抗癌治療之目的與名稱,下列何者正確? (A)adjuvant therapy:手術之前,縮小腫瘤,利於清除手術進行 (B)neoadjuvant therapy:可以清除 micrometastases (C)consolidation:在 induction therapy 之前執行,清除癌細胞 (D)palliative therapy:清除性手術之後執行,清除 micrometastases
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其運動不耐與肺部相關的因素,何者較不可能? (A)吐氣氣流限制(expiratory flow limitation) (B)運動過程中出現動態肺部過度充氣(dynamic hyperinflation) (C)通氣灌流不平衡 (D)橫膈肌長度過長,收縮不易
20 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所定國家對於公共設施之瑕疵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非以設置或管理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B)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執行職務之行為,其判斷標準在於只要在外觀上足認係與公務員職務有關 之行為均屬之 (C)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包 括提供服務之行為 (D)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所稱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包括依法協助或服從檢察官指揮或命令之偵查犯罪人員
21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論公務員是因執行公法上之職務或私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均成立國家對於公務員侵權行為之損害 賠償責任 (B)當人民主張因行政處分而發生國家賠償訴訟時,若行政法院裁判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作成處分之公務員 即當然構成職務上侵權行為 (C)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請求權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D)人民因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並請求損害賠償時,僅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賠償
以一定事實狀態繼續存在於一定期間,而發生特定之法律效果之制度,稱為時效制度。基於此,請問: 民法之時效制度有那兩種?請申述之。 甲向乙借款 500 萬元,約定於民國 82 年 10 月 30 日清償,並以甲所有之土地為乙設定抵押權。甲一直未予清償,乙於 97 年 12 月 1 日猛然憶起,遂發存證信函向甲請求清償債務,甲依據民法規定是否得主張時效抗辯?又乙應於何時實行抵押權,以免抵押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