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論公務員是因執行公法上之職務或私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均成立國家對於公務員侵權行為之損害 賠償責任
(B)當人民主張因行政處分而發生國家賠償訴訟時,若行政法院裁判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作成處分之公務員 即當然構成職務上侵權行為
(C)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請求權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D)人民因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並請求損害賠償時,僅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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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8), C(183), D(17), E(0) #4002563
統計: A(14), B(28), C(183), D(17), E(0) #4002563
詳解 (共 5 筆)
#7519371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12 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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