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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高起点◆英语
公職◆觀光行銷學
證照◆西餐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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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助理管理師【資訊處理(硬體)】_資訊處理(二) :1. 電腦網路 2. 資通安全#144741(50題)
115年 - 11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助理管理師【企業管理】:自來水營業管理#144740(50題)
115年 - 11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助理工程師【機電工程】:電工原理#144713(50題)
115年 - 11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四級工程師:土木工程#144705(40題)
115年 - 11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四級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助理管理師_共同科目:英文#144704(15題)
115年 - 11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助理工程師【機電工程】:基本電學#144703(50題)
115年 - 115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師資培育處_各類料教育學程暨小學雙語模組甄選複審試題:國語文#144702(35題)
115年 - 115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師資培育處_各類料教育學程暨小學雙語模組甄選複審試題:教育心理學#144701(2題)
115年 - 11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四級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助理管理師_共同科目:自來水法規#144700(15題)
115年 - 11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四級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助理管理師_共同科目:國文(作文)#144699(1題)
最新試題
50.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下列何者非屬應簽名之人員?(A)業務事項之主管人員及經手人(B)主辦出納或其授權代簽人(C)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D)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49.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若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者,支出之經手人應開立何種文件取代?(A)支出機關分攤表(B)支出科目分攤表(C)支出證明單(D)分批(期)付款表
48.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會計報告,下列何者非屬應注意事項?(A)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B)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及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C)各機關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有無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次(D)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最新申論題
(四)在其他條件不變下,該專案淨現值恰為零之每年營業收入金額為多少(計算至整數,以下四捨五入)?(5 分)
(三)該專案之淨現值(NPV),並判斷是否應接受該投資案。(4 分)
(二)該專案每年之營運現金流量。(3 分)
最新課程
解剖生理學
講師:
橙子焦糖
簡介:
統整解剖生理學之重點及相關題目。(「☆」後面數字越大表示考題比例越高呦)
【警鴿】憲法考前30天衝刺(日期、數字、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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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摩喵(課程:警鴿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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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精華中的精華了】 再怎樣,把這些死背題目考前拿出來翻一下!! 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筆者在...
閱讀測驗作答技巧【適用多益、全民英檢等測驗】
講師:
小笨蛋
簡介: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fjRRPyZhBRhxX5vY7a7x9DqE7GZfvheFPwEyeT3qlfD7dIpg/viewform...
最新主題筆記
民法 物權 第 8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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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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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地上權 第 一 節 普通地上權
描述: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
民法 物權 第 8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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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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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地上權 第 一 節 普通地上權
描述: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
民法 物權 第 8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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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物權
章節:
第 三 章 地上權 第 一 節 普通地上權
描述: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最新討論
31.寫出程式執行結果。 (A)0 (B)1(C)2(D)4
32.寫出程式執行結果。 (A)0 (B)1(C)2(D)3
33.寫出程式執行結果。 (A)0 (B)1(C)2(D)3
44 公司募集有價證券時向認股人交付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若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 何者應負無過失責任?(A)公司、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B)發行人及其負責人(C)發行人及證券承銷商 (D)發行人
46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 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壽險契約終止權以執行解約金債權時,應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審慎為之(B)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執行名義,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倘執行法院就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給予證明書時,即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不應再為間接強制之執行,否則即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C)債權人執命債務人拆除越界建築物之確定判決聲請執行者,其執行名義之給付內容縱係為判決之法院審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後所為,執行法院仍可審查是否適宜執行,以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D)執行法院於決定是否撤銷拍賣並重新拍賣時,通常應權衡債權人所追求之利益與債務人所受附屬損害(如因低於市價之拍定而生之損失)之差距,尤應注意債務人有無受不可期待、無可歸責之損害,以免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47 債權人甲以其受讓乙公司之股份後,向乙公司請求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遭拒絕後,因而提起請求登記 股東名簿之訴,並獲勝訴判決確定,乃以該項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就上開聲請執行事件,應如何處理?(A)依確定判決,視為乙公司已辦理過戶登記,執行法院毋庸執行,並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B)法院強制將甲直接登記於乙公司之股東名簿(C)先定期命乙公司將甲登記於其股東名簿,如不履行,可處怠金(D)囑託主管機關將甲登記於乙公司之股東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