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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聽力師:聽語溝通障礙學(包括專業倫理)#142876(50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聽力師:基礎聽力科學#142875(50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語言治療師:構音與語暢障礙學#142874(50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聽力師:聽覺輔具原理與實務學#142873(50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語言治療師:神經性溝通障礙學#142872(50題)
115年 - 115-1 專技高考_牙體技術師:全口活動義齒排列#142871(5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語言治療師:基礎言語科學(包括解剖、生理、語音聲學與語音知覺)#142870(5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護理師:內外科護理學#142869(50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法醫師:一般醫學#142868(100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牙體技術師:牙體解剖形態雕刻#142867(2題)
最新試題
40. 由化學或電化學反應會造成俥葉表面產生何種現象? (A)腐蝕 (B)脆化 (C)硬化 (D)軟化
39. 下列何者為冷凍循環系統主要損耗功率之過程? (A)冷凝過程 (B)蒸發過程 (C)膨脹過程 (D)壓縮過程
38. 當造水機給水倍率合適且排鹽泵工作正常時,蒸發器內部鹽水的水位應為何? (A)應遠低於上管板 (B)應與上管板等高 (C)應稍高於 上管板 (D)應遠高於上管板
最新申論題
(三)甲於 113 年 1 月 1 日,為向辛銀行借款,以 A 屋設定抵押權於辛銀 行。倘 A 屋於 114 年 5 月 25 日因第三人癸之過失致有滅失情事。甲 死亡後,丁、戊主張自己是受遺贈人,癸應優先向其賠償;辛銀行則 主張其借款債權屆期未受清償,癸應優先向其給付。何人之主張為有 理由?(25 分)
(二)丁、戊各以其未能取得遺贈債權為由,分別向丙、庚請求損害賠償, 有無理由?(25 分)
(一)甲預立之第 1 份遺囑、第 2 份遺囑是否有效?(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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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學分章節題庫(108-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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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錄108-1~115-2之藥劑國考題 ● 分章節整理試題,幫助考生複習各章節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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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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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經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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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經濟生活
最新討論
77 下列關於總價承包契約(lump-sum contracts)之特性敘述,何者錯誤? (A)金額固定,預算單純 (B)工作內容明確,管理容易 (C)業主無法瞭解實際工程成本 (D)變更設計無須加減帳
19. 下列有關金融仲介的功能的敘述,下列何者屬於金融仲介機 構可降低融資風險:a 流動性風險 b 信用風險 c 貨幣風險 d 購買力風險,(A)a (B)a b (C)a b c (D)a b c d
50. 下列有關指數投資證券(ETN)的敘述何者有誤? (A)可使用信用交易 (B)不得零股交易 (C)不得當沖交易 (D)不得從事借券交易
複選題121. 依《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哪些錯誤? (A)殯葬服務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均不得作特定目的外利用 (B)殯葬服務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C)殯葬服務業應參酌計畫執行狀況、技術發展及相關法令修正等因素,檢視所定計畫是否合宜,必要時應予以修正,修正後應於 10 日內將修正計畫報請備查 (D)殯葬服務業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應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
6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已發行股份 100%由 B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A 公司之董事長為自然 人甲,倘若甲欲從事屬於 A 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而與 A 公司競爭,且章程未有特別規定下,應經過如何之許可程序?(A) A 公司之股東會特別決議 (B) A 公司之股東會普通決議(C) A 公司之董事會特別決議 (D) A 公司之董事會普通決議
二、甲為東南亞華僑,具有廚師證照,擅長烹煮東南亞料理,其向A百貨公司承租美食街攤位,經營B美食餐廳(下稱B餐廳)。甲自為被保險人,就經營B餐廳之產品向C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公司)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6000萬元。系爭保險契約並有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於保險期間,甲因食材保存不當,導致滋生細菌產生米酵菌酸,多名客人食用B餐廳餐點後,出現嘔吐、腹瀉等中毒症狀,其中乙、丙等二人因此而死亡。於事故發生後,甲與因乙、丙二人之死亡而對其有請求權之人,就民事賠償責任為調解,甲並通知C公司參與。經調解委員之努力,甲與上開之請求權人,達成以每一人賠償500萬元之和解方案,惟C公司之出席人員丁當場向甲表示,該和解金額太高故不同意該等和解;然而,甲仍逕與請求權人簽訂和解契約,並先行給付全部之和解金。嗣後,甲向C公司申請理賠,惟C公司分別以甲未證明該和解金額為合理之金額外,並表示不同意和解等理由進而拒絕給付保險金。試問:C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