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長官所訂的行政規則與所發的職務命令,掌握其類型、內部拘束力及合法性審查。 熟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監督範圍內原則服從;認為違法應報告;請求書面遭拒,視為撤回;違反刑事法律,無服從義務。 掌握刑法第21條的免責界限:依法令行為原則不罰;依上級命令執行職務,明知命令違法者不能據此免責。 區分採購違失的刑事責任、行政罰、懲戒與考績懲處,理解刑懲並行及休職的決定權限。 核心觀念 一、長官對屬官的抽象規定與具體命令 長官指揮屬官的方式,可依內容區分為一般、抽象的行政規則,以及個別、具體的職務命令。兩者均可能具有內部拘束力,但性質與運作方式不同。 比較項目行政規則職務命令 性質規範機關內部秩序與運作的一般、抽象規定,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長官針對特定事件或具體職務所發的指示。 類型與例子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規定;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的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指派承辦某件採購案、指示個案處理方式等。 下達方式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另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可以口頭或書面下達;屬官得請求以書面署名為之。 拘束力有效下達者,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長官於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屬官原則上有服從義務。 行政規則的定義與類型見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下達及發布方式見第160條,內部拘束力見第161條。行政規則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不能僅憑內部規定,便認為可以對人民創設法律所未授權的義務;法院審判時亦不受行政機關解釋性規定拘束。 二、職務命令的合法性審查與服從義務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兼顧行政指揮與依法行政。屬官並非完全不能審查命令,也不是只要認為違法,就能任意拒絕執行。 確認監督範圍:法定服從義務以長官於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為前提,不能將長官的任何要求都視為必須服從的職務命令。 認為違法應報告:屬官對命令有合法性審查的空間;認為命令違法時,應向長官報告。 書面確認後原則服從:長官認為命令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屬官應服從;因此所生責任由該長官負責,但須注意刑事法律的例外。 違反刑事法律不服從: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時,屬官無服從義務。即使長官書面署名,也不能排除這項例外。 拒絕書面視為撤回: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屬官得請求書面署名;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命令。 因此,一般違法疑義應循報告及書面確認程序處理;違反刑事法律則無服從義務。書面署名是指揮責任的確認機制,不能把犯罪命令變成合法命令。 三、行政規則能否因違法疑義而不遵守 有效下達的行政規則對屬官具有內部拘束力,屬官不能僅因不同意規定內容,就自行拒絕適用。但行政規則仍須符合上位法,內部拘束力不表示長官可以要求屬官違法。 就違法疑義的處理,學理上可類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的機制:屬官先向長官報告或陳述意見,由長官確認、修正或撤回;如執行內容違反刑事法律,則無服從義務。申論應交代類型、拘束力、審查與報告程序、刑事違法例外,避免只寫「一律服從」或「認為違法即可不遵守」。 沒有正當法律理由而拒絕服從,可能構成違反職務義務,依情節受懲戒或考績懲處;明知命令違反刑事法律仍執行,也可能負刑事責任。 四、公務人員刑事責任與免責界限 本單元所稱公務人員刑事責任,著重於公務人員觸犯與其身分或職務相關刑事規範所受的制裁,例如瀆職犯罪及貪污犯罪。公務人員觸犯一般犯罪時,也不因其身分而免責。 依法令行為: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重點在於行為確有法令依據,不能只因「執行公務」就主張免責。 依上級命令行為:同條第2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所為的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明知違法的效果:不能援用服從命令的規定免責,仍須依犯罪構成要件等判斷刑責,並非只要出現「明知」二字,就當然成立所有犯罪。 刑懲並行:同一行為同時涉及犯罪與懲戒事由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同時追究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受刑罰不當然排除懲戒。 五、辦理採購違失的責任與處分 違失情形責任性質與法律效果判斷重點 未經許可於家族經營的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涉及公務員服務法對經營商業、兼職的限制,得依法追究懲戒或懲處責任。家族經營不代表可以任意兼任;服務機關不得逕予休職。 採購業務主管人員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財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處以罰鍰,屬行政罰。須注意申報義務、期限及無正當理由等要件。 收受廠商賄賂符合犯罪要件時,受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處罰,並可能同時受懲戒。刑事處罰與懲戒可以並行。 圖謀不法利益,致嚴重損害政府聲譽,有確實證據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一次記二大過,辦理專案考績免職。須具備嚴重損害及確實證據,不能省略要件。 採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依適用的採購及利益衝突迴避規定履行迴避等義務,違反時依法追究責任。不能以奉長官指示為由,概括免除法定義務。 懲戒與懲處須分清楚:休職是公務員懲戒法上的懲戒處分,應由懲戒法院依法判決,不能由服務機關逕行作成;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則屬考績法上的懲處,依考績程序辦理。兩者即使都影響任職,也不是同一制度。 常考陷阱 「長官書面署名後一律服從」:忽略違反刑事法律的例外。書面不能使犯罪命令合法化。 「認為命令違法,就能自行拒絕」:一般違法疑義應先報告,並循書面確認程序處理;另須檢查監督範圍及刑事違法例外。 「口頭命令沒有拘束力」:不能如此概括判斷。屬官得請求書面署名,長官拒絕才視為撤回。 「明知命令違反刑法,仍因服從上級而不罰」:不能適用刑法第21條的命令免責規定。 「受刑罰就不能再懲戒」:忽略刑懲並行;收賄可能同時受到刑事制裁與懲戒。 「服務機關可直接休職」:混淆懲戒與考績懲處。休職須由懲戒法院依法判決。 「財產申報違規只有刑罰」:無正當理由未依期限申報,依法處罰鍰;也不能反向推論必然排除其他責任。 「行政規則直接拘束人民」:行政規則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但有效下達後具有內部拘束力。 記憶口訣 「疑法先報、書面確認;拒寫撤回、違刑不從。」書面確認後的服從義務,仍受刑事違法例外限制。 「依法不罰、依令有界;明知違法、不能免責。」 「收賄刑懲並行,申報違規罰鍰;休職由法院,二大過走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