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國家賠償採書面請求、協議先行: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機關收到後應即協議。 得起訴的情形:拒絕賠償、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 協議成立應作成協議書,該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不以公證或法院核定為必要。 請求權時效須區分知有損害時起2年與損害發生時起5年,不得混淆起算點。 國家賠償之訴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理,除國家賠償法外,適用民事訴訟法。 核心觀念 一、書面請求: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書面請求是法定程序,不能以言詞或口頭請求取代。 請求對象是負賠償義務的機關,例如依法應負責的公務員所屬機關,或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機關。不能將「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改成「向其上級機關請求」。請求書應載明請求權人、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及金額等事項,使機關得以審查並進行協議。 二、協議先行:收到請求後應即協議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請求後,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這項程序讓雙方先就責任及賠償內容尋求解決,並非讓機關任意拖延,也不須先取得上級機關核定,才能開始協議。 應區分開始協議與決定賠償金額:機關應即進行協議;至於賠償金額,機關得在一定金額限度內,與請求權人逕行協議決定。超過該限度時,才涉及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不可把金額核定程序誤認為開始協議的前提。 三、協議不成或機關拖延時,何時可以起訴? 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情形起算點與判斷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已有拒絕賠償的結果,不必再等待30日或60日。 逾30日不開始協議自提出請求之日起算,重點是「尚未開始」。 逾60日協議不成立自開始協議之日起算,重點是「已開始但未成立」。 若協議已正式不成立,也可循訴訟途徑請求救濟。60日是避免協議久拖未決的規定,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須等待60日才能起訴。作答時,尤其要辨認期間究竟從「提出請求」還是「開始協議」起算。 四、協議書的效力與訴訟中的協議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機關未依協議履行時,請求權人得持協議書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先另行起訴取得勝訴判決,也不必先將協議書公證或送法院核定。 依辦理國家賠償事件的相關注意事項,法院審理時,如發現原告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已與被告機關就該請求達成協議並作成協議書,因已有執行名義,欠缺繼續訴訟的權利保護必要,應以判決駁回該國家賠償訴訟。應注意是判決駁回,不是裁定駁回。 五、法院與適用程序 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依本法獨立提起的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不能因被告是行政機關,就認為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向地方法院起訴,也須先踐行書面請求及協議先行程序。另須區分行政訴訟中附帶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已依行政訴訟法附帶請求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另行起訴。 六、暫先支付費用:假處分 請求國家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這是針對急需費用的暫時救濟規定。 比較項目正確內容常見混淆 法院採取的方法假處分誤寫為假扣押 暫先支付的項目醫療費或喪葬費誤寫為精神慰撫金 精神慰撫金是否得列入最終賠償,與本項暫先支付規定是不同問題;不能因此認為法院得依本項規定命機關暫先支付精神慰撫金。 七、請求權時效:知二、發五 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起算點期間判斷關鍵 知有損害時2年以請求權人知悉損害為起點。 損害發生時5年以損害客觀發生為起點。 兩項規定應一併注意,不能理解成請求權人可任選較有利的期間。「損害發生時起2年」把期間與起算點錯誤配對;「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而消滅」則符合規定。 八、與程序題一起出現的基本觀念 公務員的範圍: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採廣義認定,不限於公務人員任用法上的公務人員。 賠償方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原狀。不能將原則與例外顛倒。 公共設施的範圍:包括非由國家設置,但事實上由國家管理且直接供公共使用的設施,不以國家所有為必要。 委託民間管理: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委託管理不會當然免除國家責任。 常考陷阱 「得以言詞請求」或「口頭、書面均可」:錯。法定程序要求先以書面請求。 「先向上級機關請求」:錯。請求對象是賠償義務機關。 「須待上級核定後始得開始協議」:錯。收到請求應即協議;一定金額限度內得逕行協議決定賠償金額。 「直接向法院起訴」:忽略協議先行程序;若又指定高等行政法院,更混淆了獨立國賠訴訟的審判途徑。 「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60日」:起算點錯置。30日配提出請求,60日配開始協議。 「協議書不得執行」或「須公證後才能執行」:錯。協議書本身即得為執行名義。 「假扣押命暫付精神慰撫金」:方法與費用項目都錯;應為假處分,暫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損害發生起2年」:錯。2年配知有損害,5年配損害發生。 「補充適用行政訴訟法」「回復原狀為原則」:均錯。應為民事訴訟法、金錢賠償為原則。 「訴訟中達成協議並作成協議書,法院以判決駁回」:符合上述條件時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 記憶口訣 「書面找義務,收到即協議;拒賠可起訴,三十未開、六十未成;協議書可執行,假處分醫喪先;知二發五,民訴補充。」 「三十」從提出請求起算,「六十」從開始協議起算;「知二發五」就是知有損害2年、損害發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