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國家賠償採國家對外負責、事後向責任人求償的架構。人民不必先向公務員求償,也不必等公務員無資力。 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違法行使公權力,可能成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後向公務員求償,則須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區分醫療行為、公共設備瑕疵與羈押補償:一般診療糾紛循民法,公共設備瑕疵可能成立國賠,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的補償循刑事補償法。 違法處分因公益考量而未被撤銷,不代表處分變成合法,仍可能請求損害賠償。 大學生受記過或退學處分,可以依法尋求行政救濟;違法退學另造成損害時,還須檢討國家賠償要件與因果關係。 核心觀念 一、國家賠償與求償是兩層關係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也可能成立責任。判斷時應確認公權力行使、違法、故意或過失、權利侵害、損害及因果關係。 對外的國賠責任由國家承擔,人民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這不是公務員先賠、國家後賠的補充責任,也不是依國賠法要求公務員與國家共同負責。 依同條第3項,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後對其有求償權。因此,一般過失足以構成國家對外賠償的歸責要件,卻不足以支持國家對公務員的內部求償。 二、公務員責任與公共設施責任的比較 比較項目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 責任重點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 是否須證明公務員過失須有故意或過失原則上不以特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賠償後的求償對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對損害原因應負責任之人,例如施工或維護有瑕疵的廠商 求償判斷適用故意或重大過失門檻依其對損害原因應負的責任判斷,不直接套用公務員求償門檻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3條使用公共設施一詞。設施有欠缺,仍須與損害具有因果關係,不能僅因事故發生在公共場所,就認定國家一定負責。 三、特別法、刑事補償與公務員撫卹 國家賠償法第6條承認其他法律的特別規定優先適用,因此立法者可以制定特別法規範特定領域的國家賠償或補償。 因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而請求補償,應依刑事補償法的要件處理,不能僅憑無罪確定與曾受羈押,就改依一般國賠規定請求。刑事補償也不是一律以證明承辦人員違法、有過失為前提。 應區分「羈押補償」與「司法人員另有違法行為所生責任」。後者涉及國家賠償法對審判、追訴職務的特殊限制,不能概括認為刑事程序中的任何損害都絕對排除國賠。 公務員撫卹規定不是國家賠償法的特別法。撫卹是基於公務人員身分及退撫制度所提供的給付,與國家因侵害人民權利而承擔損害賠償的制度不同。 四、公立醫院:先看損害原因 損害原因法律判斷 一般診斷、治療等醫療行為所生糾紛一般醫病關係屬私法關係,循民法的契約或侵權責任處理;不因醫院是公立,就成為公權力行使 醫療設備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造成病患傷害符合公共設施責任要件時,可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請求 判斷關鍵是診療行為失當,還是公共設備有欠缺。設備瑕疵仍須符合公共設施的性質及其他責任要件;不能將所有醫療糾紛一律歸入國賠,也不能一律排除。 五、情況決定與情況判決 情況決定是訴願機關認為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但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因而駁回訴願,並在主文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情況判決則是行政法院認為處分違法,但撤銷顯與公益相違背,因而駁回撤銷之訴,並在主文諭知原處分違法。 兩者都是基於公益而保留處分效力,不是把違法處分變成合法處分。在原處分違法且符合損害賠償要件時,人民仍可請求賠償。情況判決中,法院得依原告依法提出的賠償聲明處理相關損害。 因此,「訴願遭駁回」或「撤銷訴訟敗訴」本身不足以判斷能否國賠,必須進一步確認駁回理由及各項賠償要件。 六、大學生受記過、退學的行政救濟 依釋字第684號,大學生受學校公權力措施侵害權利,即使不是退學或類似處分,也可依措施性質提起相應的行政爭訟;釋字第784號進一步確認各級學校學生的救濟保障。因此,不能認為記過一律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記過或退學,原則上先循校內學生申訴制度;對申訴結果不服,再依法提起訴願,並於不服訴願決定時提起撤銷訴訟。訴願管轄應依學校隸屬及委託關係判斷,不宜把所有學校都當成同一管轄。 私立大學在依法行使學生懲處等公權力的範圍內,也受行政救濟制度拘束,不能僅因學校是私立,就排除行政爭訟。 實體審查須檢討懲處依據、程序及比例原則。丟鞋抗議可能涉及表意自由,也須考量行為對他人安全及秩序的影響;有抗議目的不等於行為當然合法,有違規行為也不代表退學必然適當。 七、違法退學造成損害的國賠請求 退學處分若違法,且作成處分的人員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學生受教權並造成損害,得檢討國家賠償責任。公立學校依公務員行使公權力的規定處理;私立學校依法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時,適用國家賠償法關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規定。 學生因退學中斷學業、失去在學緩徵條件而入伍,應具體說明違法退學、學業中斷與所主張損害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服兵役是法定義務,不能僅以入伍事實即認定全部國賠要件成立;須提出實際損害及其證明。 單獨請求國賠,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符合拒絕賠償或法定協議程序條件後,再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也可依法在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私立學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所生國賠,應依規定向委託機關請求,不能直接將私立學校當成賠償義務機關。 常考陷阱 「公務員有過失,國家就可向他求償」:混淆對外賠償與內部求償;向公務員求償須故意或重大過失。 「公務員先賠,無資力才由國家負責」:錯在把國家責任理解為補充責任。人民依國賠法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國賠不得有特別法」「撫卹就是國賠特別法」:前者違反特別規定優先適用原則,後者混淆身分給付與損害賠償。 「公立醫院發生醫療糾紛都適用國賠」:先區分一般診療行為與公共設備瑕疵。 「無罪確定前受羈押,直接請求國賠」:羈押補償應循刑事補償法。 「因公益而駁回,就不能賠償」:情況決定、情況判決保留處分效力,並未消除已確認的違法性。 「違法退學就必定獲賠」:還須證明故意或過失、權利侵害、損害及因果關係。 記憶口訣 「對外國家賠,對內故重追;診療循民法,設施查國賠;羈押走刑補,公益留處分,違法仍可賠。」 「故重」指故意或重大過失;「仍可賠」指仍有請求賠償的可能,並非免除其他責任要件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