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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達與公示送達之生效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3
寄存送達與公示送達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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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掌握一般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與寄存送達的適用情形。寄存送達是其他通常送達方式無法完成時的輔助、替代手段,不能任意選用。 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於依法完成寄存及通知程序時即生效,不以本人實際領取或確實知悉文書為必要。 向特定權利人通知,原則上應依法個別送達。只把函文張貼在機關公布欄,不能當然取代合法送達。 營業所不明的本國公司,首次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判斷期間時,應區分一般公示送達、境外送達及再次公示送達。 核心觀念 一、一般送達:向本人依法交付文書 行政文書可以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也可以交由郵政機關送達。送達原則上在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符合規定時,也可以在就業處所或與本人會晤的處所送達。 機關以掛號郵寄函文至本人住居所,是合法的送達途徑。但應區分「採取合法送達方式」與「已完成送達」:不是文書一交郵局就當然生效,仍須依實際交付、代收或寄存等情形,判斷是否依法完成送達。 二、補充送達:本人不在,由適格人員代收 在應送達處所沒有遇到本人時,可以將文書交付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這稱為補充送達。 例如,掛號函文送到本人住居所,由具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配偶簽收,可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不必等配偶再把文書交給本人,也不必等本人閱讀內容。 但代收人若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就不能適用補充送達。判斷重點是是否同居、是否具辨別事理能力,以及有無利害關係相反;不能只看是否具有親屬身分。 三、留置送達:無正當理由拒收 本人或依法可以代收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可以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完成送達。 因此,「沒有人在」與「有人卻無正當理由拒收」不同。前者應先判斷能否補充送達,不能完成時再考慮寄存;後者則可能適用留置送達。 四、寄存送達:寄存文書並完成兩份通知 不能依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完成時,才可以採取寄存送達。寄存送達具有補充性與替代性,不是機關為了方便就能直接使用的方式。 寄存文書:將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由郵政機關送達者,可以寄存在送達地的郵政機關。 製作兩份送達通知書:一份黏貼於應送達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的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完成法定程序:寄存文書與通知程序都依法完成,才發生寄存送達效力。 例如,郵寄送達時無人應答,也無法交給適格代收人,將文書寄存郵政機關,再將一份通知書黏貼門首、另一份投入信箱,符合寄存送達的程序要求。 無人應答的次數不是單獨的判斷標準。不能把「投遞兩次」背成一律適用的法定要件;關鍵仍是通常送達方式無法完成,以及寄存與兩份通知是否依法辦妥。 生效時點: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依法完成時即發生效力,不必等本人到寄存機關領取,也不必等本人知道文書內容。不要把其他訴訟程序的寄存送達等待期間套用到行政程序法。 五、大法官解釋:提供知悉機會,不要求實際知悉 送達制度應使應受送達人有合理的機會知悉文書內容,但實際知悉不是各種送達共同的生效要件。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及寄存送達,都可能在本人尚未閱讀文書時,已依法發生送達效力。 大法官認為,行政程序法所設寄存送達,是通常送達無法完成時的輔助、替代手段;其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效的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違。 在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前提下,送達程序如何設計,屬於立法形成的範疇。這不代表機關可以省略法定程序,而是制度本身不必一律以本人確實知悉作為生效條件。 六、公示送達:先有法定事由,才能公告 公示送達適用於應為送達的處所不明等法定情形。其基本作法是由機關保管應送達文書,在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可以領取,再依規定等待生效。 因此,「公示送達」不等於「隨便張貼函文」。機關對土地徵收的特定權利人通知領取補償金,不能只因張貼方便,就省略個別送達。題目若未交代公示送達的法定事由,只說機關把函文貼在公布欄,不能認定已合法通知。 七、公示送達的生效期間 情形生效時點判斷重點 一般首次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之日起經20日營業所不明的本國公司,適用此期間。 因在外國或境外無法依法送達等法定事由,而為公示送達經60日應看境外送達事由,不能只憑國籍判斷。 依法對同一當事人再次為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的翌日起生效須符合再次公示送達規定,不能套用於首次。 一般公示送達若另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則自最後刊登之日起計算期間。本單元以「黏貼公告」為起點時,應直接掌握一般首次公示送達的20日期間。 本國公司營業所不明,仍是一般首次公示送達,經20日生效。「在國內無住所的外國人」也不能僅憑這段描述就一律判定為60日;應確認是否具有在外國或境外送達的法定情形。 常考陷阱 「各種送達都必須讓本人確實知悉才生效」:錯。判斷核心是法定送達程序是否完成,不能另加本人閱讀或實際知道的條件。 「同居配偶代收無效,必須本人簽收」:錯。符合補充送達要件的同居配偶可以合法代收。 「文書寄存在郵局就已完成寄存送達」:不完整。還須依法完成兩份通知書的通知程序。 「寄存後必須等本人領取才生效」:錯。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依法完成即生效。 「寄存送達立即生效,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錯。大法官已肯認此程序規範尚屬正當。 「機關只在公布欄張貼函文,就是合法通知」:錯。須先確認有無依法採取公示送達的事由及程序。 「本國公司營業所不明,首次公示送達翌日生效」:錯。首次適用20日;翌日是符合規定的再次公示送達。 「首次公示送達經10日生效」:錯。一般首次公示送達應記20日。 記憶口訣 「本人不在找代收,無理拒收可留置;通常送達辦不成,寄存加上兩通知。」 「寄存完成即生效,實際知悉非必要。」 「首次一般二十日,境外情形六十日,再次依法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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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對營業所不明之本國公司,首次為公示送達,自行政機關黏貼公告之日起,經幾日即發生效力? (A)翌日 (B) 10 日 (C)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