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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之區別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4
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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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合法行使公權力造成特別犧牲,原則上屬損失補償;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則審查國家賠償。不能只看人民是否受損。 損失補償不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國賠責任須有故意或過失,但公共設施欠缺的國賠責任不以此為要件。 損失補償爭議原則由行政法院審理;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特別法律另有程序者,依其規定。 國家賠償後,對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有求償權;不能認為國家給付損失補償後,也當然能向公務員求償。 熟悉三類案例:依法救災、徵用等補償;違法撞傷、道路坑洞等國賠;騎樓通行限制等社會義務。 核心觀念 一、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的基本區別 損失補償是國家為公共利益合法行使公權力,卻使特定人民承受超過一般社會義務的負擔時,給予的損失填補。這種集中於特定人的過度負擔,稱為特別犧牲;財產權保障與公平負擔理念,是其重要基礎。 國家賠償則包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以及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的賠償責任。違法或受有損害,均不代表當然成立國賠,仍須符合各項法定要件及因果關係。 比較項目損失補償國家賠償 典型原因合法公權力措施造成特別犧牲公務員不法侵害,或公共設施欠缺 故意、過失不以此為要件公務員責任須有;公共設施責任不須 特別犧牲一般理論上的判斷重點;具體仍依各補償法律不以達到特別犧牲為要件 法院原則為行政法院;特別程序另論普通法院民事庭 對公務員求償不因給付補償而當然發生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得求償 注意兩種過失門檻:公務員有一般過失,即可能使國家對人民負賠償責任;國家賠償後向該公務員求償,則須達故意或重大過失。 二、依法執勤、救災與徵用的補償 依法使用警械波及無辜第三人:警察依法開槍追捕逃犯,流彈擊中路人,屬補償問題。若違法使用警械,則應審查國家賠償。只有「意外傷人」的描述時,仍應辨別是否依法執勤,不能一律認定為國賠。 消防搶救破壞鄰屋:消防人員為救助鄰居,依法穿越並破壞他人房屋門窗,受損的第三人得依消防法規定請求補償。 公益徵用:因機場飛安事故,依法徵用民間公司的失事搶救設備,是為公共利益使特定人承擔負擔,應依相關規定補償。 三、授益處分撤銷、廢止的信賴補償 違法授益處分遭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因信賴該處分而受有財產上損失時,得請求合理補償;補償不得超過處分存續可得的利益。例如機關違法核發設廠許可,嗣後依法撤銷,仍可能發生信賴補償。 合法授益處分遭廢止: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因法規或事實變更,或為防止、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依法律所定事由廢止合法授益處分時,應就受益人因信賴而生的財產上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判斷關鍵是撤銷、廢止及補償的法定要件。原許可違法,不代表撤銷後的信賴損失必然屬國賠;也不是所有授益處分遭廢止,都有補償。 四、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 騎樓通行限制:騎樓依法供公眾通行,禁止屋主封閉騎樓擺攤,原則上屬財產權應承擔的社會義務,未達特別犧牲,不須補償。 私有既成道路:私有土地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不得設圍籬阻礙公眾通行。其長期承受公共通行負擔,涉及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辦理徵收補償。並非所有供人通行的私人土地,都當然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限制私有土地興建住宅,可能使所有權人承擔超過一般社會義務的負擔,涉及特別犧牲與補償。具體請求仍須依相關法律及限制情形判斷,不能推成所有土地使用管制都應立即給付補償。 五、刑事補償與公共設施國賠 刑事補償:因犯罪嫌疑不足而受不起訴處分確定,先前曾受羈押者,屬刑事補償法規範的情形,仍應審查法定排除或減免事由。不能只因曾受羈押,就認定執行人員違法或有過失;也不能把所有不起訴原因一概視為符合補償要件。刑事補償有特別程序,不適用一般損失補償的行政訴訟概括說法。 道路坑洞:公有道路路面有坑洞,因設置或管理欠缺導致機車騎士摔傷,屬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問題。此類責任不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必須有設置或管理欠缺、損害及因果關係。 六、農地污染禁止耕作的責任判斷 環保機關因農地污染超標,依法公告列管、禁止耕作,目的在防止污染農作物流入市場,維護國民健康。在管制合法、必要的前提下,不因農民受損就成立國家賠償,應優先審查損失補償。 若農民不是污染行為人,卻因上游工廠排放污水,為公共利益承受禁止耕作的損失,應進一步說明限制的期間、程度、土地原有利用及負擔是否集中於少數人。達到超過一般社會義務的程度,即涉及特別犧牲。 作答應依序論述合法管制、特別犧牲、法定補償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對特定管制措施所生損失設有補償規範,應依具體措施及受損者身分審查;不得將污染行為人與無辜受損者等同處理。對禁止耕作造成的損失,應以損失補償責任為論述方向。 憲法財產權保障可作為補償的理論基礎,但不能逕稱只要構成特別犧牲,就能不問法律依據直接請領任何金額。若措施違法,另有公務員故意或過失及其他國賠要件,才轉入國家賠償審查。 常考陷阱 「合法行使公權力造成特別犧牲,應負賠償責任」:用語錯置,應為補償。 「補償與國賠都由普通法院審理」:錯誤;一般損失補償原則由行政法院審理,國賠由普通法院審理。 「國家給錢後都能向公務員求償」:錯誤;國賠對公務員求償另須故意或重大過失。 「不須公務員過失,就是損失補償」:錯誤;公共設施欠缺的國賠同樣不以過失為要件。 「警員過失違法駕車撞傷人民」:依執行職務情形審查國賠,不是合法特別犧牲的補償。 「禁止利用私人財產,都應補償」:錯誤;騎樓通行屬社會義務,須與既成道路、長期保留地限制區分。 記憶口訣 「合法犧牲談補償,不法侵害查國賠;補償不問故過,設施國賠也例外。」 「騎樓通行是義務,依法救災談補償;道路坑洞查國賠,追償公務員看故意、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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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有關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均屬公法爭議,依法由普通法院民事庭管轄...
  2. 12 甲對於行政機關之行為,得請求損失補償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A)乙警員駕駛警車因過失違法撞傷甲 (B)消防人員丙為救助甲之...
  3. 24 下列何者不構成國家補償? (A)警察追捕人犯,意外傷及無辜民眾 (B)主管機關禁止屋主封閉騎樓擺攤營業 (C)主管機關禁...
  4. 2 下列何者非屬得請求損失補償之事由? (A)警察追捕逃犯,依法開槍時,流彈擊中路人 (B)犯罪嫌疑不足經不起訴處分,曾受羈押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