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以訴願有理由為前提;受理訴願機關得撤銷原處分、逕為變更,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作成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 依本單元採取的司法實務見解,禁止不利益變更規定的對象是受理訴願機關,不及於原處分機關。 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仍受禁止恣意原則限制:同一事實基礎下,原則上不得加重;原處分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被撤銷者,則有例外。 重為處分若基於不同事實基礎,得依法作成較不利的處分;但事實與證據必須支持新的認定,不能只以重新調查為名任意加重。 訴願決定主文僅記載撤銷,不當然表示永遠不得再裁罰;應綜合主文、理由及撤銷原因,判斷能否重為處分及其界限。 核心觀念 一、訴願有理由時的處理方式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的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情節,逕為變更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 因此,受理訴願機關可以撤銷原處分,也可以自行變更其內容,或交由原處分機關重新處理。撤銷並發回另為處分時,依同條第2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原處分機關處理,並沒有一律適用的固定日數。 本條的前提是訴願有理由。訴願無理由時,原則上應作成駁回決定,不能把「訴願無理由」當成撤銷、變更原處分的通常依據。 二、禁止不利益變更的目的與適用範圍 本原則旨在保障人民提起救濟的意願,避免人民因擔心救濟結果反而更差而不敢提起訴願。例如,人民對罰鍰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不得在其表示不服的範圍內,逕將罰鍰改得更高。 應特別掌握兩項限制:第一,法條明定的是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第二,依本單元採取的實務見解,規範對象是受理訴願機關。不能把保障救濟的制度目的,直接推成所有機關在後續程序中一律不得作成較不利處分。 三、受理訴願機關與原處分機關的區別 比較項目受理訴願機關原處分機關 所處階段審理訴願並作成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後重新調查、重為處分 是否受第81條第1項但書直接拘束是否 可否作成更不利結果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範圍內,不得逕為更不利益變更得依法重為較不利處分,但仍須遵守禁止恣意原則等限制 即使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的全部,上述區別仍然適用。全部撤銷不會使訴願機關取得逕行加重的權限,也不會使原處分機關當然失去重新處理的可能。 因此,「訴願機關不得逕為更不利益變更,但發回後原處分機關得為更不利益處分」是在說明兩機關的規範對象不同,其中的「得」並不表示原處分機關可以任意加重。 四、重為處分的實質界限:禁止恣意原則 原處分機關不受第81條第1項但書直接拘束,仍應依法行政,遵守訴願決定意旨,並受禁止恣意原則限制。判斷是否可以加重,應先比較事實基礎是否相同,再確認原處分被撤銷的原因。 重為處分的情形判斷 基於不同事實基礎得依新認定的事實依法作成較不利處分。 同一事實基礎,原處分並非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被撤銷原則上不得加重,否則違反禁止恣意原則。 同一事實基礎,原處分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被撤銷得依法矯正違法裁量,作成較不利處分。 例如,原處分因違法的裁量而給予相對人過度有利的結果,經撤銷後,原處分機關得依法重新裁量。相對人不能要求機關繼續維持原本違法的優惠。 所謂不同事實基礎,重點是作為處分依據的事實認定確實改變。查得新證據可能使事實基礎改變,但若新證據只是再次證明原來已認定的相同事實,不能僅因證據增加,就認為一定可以加重。 五、訴願決定的拘束力與撤銷後再裁罰 訴願法第95條規定,訴願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的效力。第96條則規定,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判斷決定意旨,不能只看主文是否寫出「發回」二字,還應閱讀理由。主文記載撤銷,而理由要求原處分機關詳查違規事實及應裁罰金額後另為適當處理,表示該事件仍須調查、重新判斷,不能直接解讀成已確定相對人完全不應受罰。 撤銷原裁罰的效果,是原裁罰失去效力;若撤銷原因只是事實與金額未查明,並未終局否定違規成立,原處分機關仍得依決定意旨調查。調查後確認符合處罰要件,即得依法重為裁罰;若不符合要件,則不得裁罰。 六、申論作答:先判斷能否再罰,再判斷能否加重 面對「能否再作成任何金額的不利處分」的問題,應區分再作成裁罰與裁罰高於原金額,兩者不是同一問題。 先解釋訴願決定:綜合主文與理由,確認撤銷是因違規不成立,還是因事實、金額尚待查明。理由要求詳查後另為處理者,原處分機關應依該意旨續行處理。 再判斷可否裁罰:撤銷不等於永久免罰。詳查後若具備法定處罰要件,得重為裁罰,並須說明違規事實與金額的依據。 最後判斷金額上限:第81條但書不直接拘束原處分機關;但同一事實基礎且無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的例外時,不得恣意加重。事實基礎改變,或須矯正因上述裁量瑕疵而被撤銷的處分時,始得依法作成較不利結果。 結論應寫成:可以依法重新裁罰,但不能任意決定金額。是否得高於原罰鍰,須依調查結果、事實基礎及撤銷原因具體判斷。 常考陷阱 「訴願機關與原處分機關都受第81條但書拘束」:錯誤。依本單元實務見解,直接規範對象只有受理訴願機關。 「原處分機關不受但書拘束,所以同一事實下都可以加重」:錯誤。仍須檢查禁止恣意原則,以及原處分是否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被撤銷。 「事實基礎已不同,仍一律不得作成較不利處分」:錯誤。不同事實基礎得支持新的合法處分,不能一概禁止加重。 「原處分因裁量濫用而過度有利於相對人,重為處分仍不得較不利」:錯誤。機關得依法矯正被撤銷的違法裁量。 「同一事實下不當加重,就是違反第81條但書」:須辨別機關。原處分機關的此類限制,依據是禁止恣意原則。 「主文只有撤銷,所以任何金額都不能再罰」:錯誤。須綜合理由與撤銷原因;要求詳查後另為處理,不等於終局認定無違規。 「只要重新調查,就可以提高罰鍰」:錯誤。重新調查本身不代表事實基礎改變,也不代表原處分存在裁量濫用或逾越。 記憶口訣 「訴願禁加重,重處禁恣意;同實看裁量,新實依法量。」 訴願機關受但書拘束;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須避免恣意。同一事實先看裁量瑕疵,不同事實則依新認定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