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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重新進行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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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程序再開是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的特別救濟,相對人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得依法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處分。 掌握三類事由:持續效力處分所據事實有利變更、新事實或新證據、相當於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處分。 只有因重大過失而未在先前程序主張事由者,才被排除;申請期間為3個月,最長5年。 分清應否受理與是否撤銷:具備再開原因,不代表原處分必然被撤銷。 機關置之不理,應循怠為處分之訴願救濟;法院確定判決的再審則是另一制度。 核心觀念 一、制度目的、對象與申請人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則上不能再循通常救濟程序爭執。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為兼顧法律安定與個案正義,允許在特定情形下重新開始行政程序,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這項制度又稱程序重新進行、程序再開。 申請人限於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須為法律上利害關係,單純經濟利益、事實利益或對處分合法性的關心,均不足以取得申請資格。 處分曾經訴願、行政訴訟而敗訴確定,不當然排除程序再開。但申請人仍須具備法定事由、遵守申請期間,且不得因重大過失而未在先前程序主張;不能僅重複先前已爭執的理由,要求機關重新審查。 二、三類再開事由 事由要件與判斷重點 持續效力處分所據事實有利變更須為具有持續效力的行政處分,其所依據的事實於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變更。 新事實或新證據須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僅有新資料,但不足以帶來較有利結果,仍不符合要件。 相當於行政訴訟再審事由須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的情形,並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 新證據包括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的證據,也包括處分作成後才存在或成立的證據。因此,「新」不等於一定在處分後才製作;先前已存在、後來才發現的完稅證明,也可能符合。 再審事由的類比須精確判斷。例如處分理由與主旨顯有矛盾,可相當於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的再審事由。至於僅稱「適用法規錯誤」,不能直接認定為程序再開事由;單純不同意機關的法律見解,也不能取代法定要件。 三、重大過失的限制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得依第128條申請。此處救濟程序包含訴願及行政訴訟,不能只檢查原機關作成處分前的程序。 一般過失不等於重大過失。選項若寫「因過失未能主張,即不得申請」,便擴大了排除範圍。反之,若明確指出因自己的重大過失而未提出有利證據,則不能請求程序再開。 四、申請期間 原則: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3個月內申請。 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自事由發生或知悉時起算3個月。 最長限制: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5年,不得申請。 作答時須同時檢查3個月的申請期間與5年的最長限制。不能一律從處分作成日計算,也不能認為只要發現新證據,便可無限期申請。 五、受理與實體決定須分開 第一階段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申請人資格、救濟期間是否經過、是否具有再開事由、是否遵守期間,以及是否有重大過失。要件具備時,機關應受理並重新審查;要件欠缺時,則不能要求進入實體重審。 第二階段依重新調查的事實與證據,判斷原處分應否撤銷、廢止或變更。依行政程序法第129條,申請有理由者,應作成相應決定;申請無理由,或雖有再開原因,但原處分仍屬正當者,應駁回申請。 例如新證據確實存在,但重新斟酌後仍不影響原處分結果,機關不必撤銷。應記住:再開原因是重新審查的門檻,不是必然勝訴的保證。 六、申論題的兩個重要判斷 同業競爭者是否可以申請:應依保護規範理論,判斷處分所依據的法規是否也保護競爭者的個人權益。僅因他人取得拓廠許可而承受競爭壓力,通常只是經濟上、事實上的利害關係,原則上不具申請資格。若相關法規具有競業保護目的,使其權益受到法律保障,才可能成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確認原處分違法,是否立即撤銷:不能僅因受理申請且查明違法,就省略撤銷限制的審查。除第129條外,仍須考量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所定限制,尤其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時,不得撤銷。 禁建處分屬於對土地所有人的負擔處分,通常沒有授益處分受益人的信賴保護問題;但仍須檢查公益限制。若申請有理由,且無不得撤銷的事由,機關即應依法撤銷。申論宜依申請資格與要件、受理、實體審查、撤銷限制的順序論述。 七、機關不處理或否准時的救濟 機關態度救濟方式 對依法提出的申請逾期置之不理提起怠為處分之訴願;經訴願程序後,得依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明確駁回或否准申請對否准處分提起訴願;經訴願程序後,得依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作成所申請的處分。 置之不理時,沒有已作成的否准處分可供撤銷,因此不是撤銷訴願,也不是排除否准的情形。訴願再審針對的是確定的訴願決定,不能用來處理機關對再開申請不作為的問題。 八、行政訴訟再審與欠稅執行 程序再開向行政機關提出,對象是行政處分;行政訴訟再審向行政法院提起,對象是確定判決。判決後才發現未經斟酌的有利證物,若符合法定再審要件,仍可能提起再審。因此,「判決後才發現完稅證明,仍一律不得再審」並不正確。 欠稅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以財產執行等法定方式實現債權。封閉營業處所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直接強制方法,不能直接拿來逼迫繳稅。 管收須依法聲請法院裁定,並符合相關要件與程序。主管機關不能僅以義務人有逃匿之虞,便自行決定並逕行管收。 常考陷阱 「因過失未能主張就不得申請」:錯在省略「重大」,一般過失不當然排除。 「所有處分遇到事實有利變更都能再開」:第一類事由限定具有持續效力的處分。 「有新證據即可再開」:仍須具備斟酌後可受較有利益處分的可能。 「適用法規錯誤即屬再開事由」:不能把一般法律爭議直接當成法定再開原因。 「一律自救濟期間經過後3個月起算」:忽略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的起算規則。 「受理或查明違法,就一定撤銷」:須區分再開要件、實體理由與撤銷限制;原處分正當時仍應駁回。 「同業競爭者當然是利害關係人」:須有法律保護的權益,單純競爭不利益不足。 「機關不理申請,提撤銷訴願或訴願再審」:應選怠為處分之訴願。 記憶口訣 「持續有利、新事新證、相當再審;重大才擋、三月五年;受理再審、正當照駁;不理怠為、違法查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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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 甲因主管機關認定欠稅達一定數額而遭限制出境,甲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於法院判決後...
  2. 14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當事人仍得於一定情形下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具有持續效力之行...
  3. 14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當事人仍得於一定情形下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具有持續效力之行...
  4. 11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關於相對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該處分之事由,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
  5. 20. 甲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再開行政程序,原處分機關置之不理。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得提起撤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