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年終考績的等次與效果:甲、乙等原則上都晉本俸一級,獎金分別為一個月、半個月;丙等留原俸級,丁等免職。 分清平時考核、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尤其是累積二大過與一次記二大過的差別。 熟記考績委員會的組織與程序:規程由考試院定之,免職前須給予陳述申辯機會,違法考績案應退還原機關。 區辨懲處與懲戒的機關、種類、原因及救濟,並注意同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核心觀念 一、考績與平時考核的關係 考績包括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專案考績。年終考績考核全年任職成績;另予考績適用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但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的人員;專案考績則針對平時重大功過隨時辦理。 平時考核是年終考績的基礎,並非另一種獨立考績。年終考績分甲、乙、丙、丁等;專案考績則採一次記二大功或一次記二大過,沒有甲、乙、丙、丁等次。 二、年終考績等次、俸級與獎金 等次分數俸級及獎懲效果 甲等八十分以上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留原俸級,無考績一次獎金 丁等未滿六十分免職 上表的晉本俸規定適用於尚有本俸晉級空間者。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甲、乙等改晉年功俸一級,並分別給與一個月、半個月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甲等給與二個月、乙等給與一個半月獎金。 取得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任本職等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或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的任用資格。這是任用資格的取得,並非當然獲派較高職務,也不是升高一官等或高二職等。 三、平時考核與專案考績的獎懲 比較項目平時考核專案考績 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一次記二大功 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一次記二大過 功過處理依法折算,功過得互相抵銷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抵銷 與免職的關係功過抵銷後累積達二大過,年終考績應列丁等一次記二大過即為免職事由 平時考核於年終折算: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專案考績獎懲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抵銷,並無連續三年甲等即可例外抵銷的規定。 免職有兩條主要途徑:年終考績丁等免職,以及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平時考核累積二大過,是透過年終考績列丁等發生免職效果;嚴格說來,平時考核本身不評定丁等。 遲到早退、遲誤公務等一般失職,應依具體情節辦理平時考核,不能稱為「專案考績列丁等」。收賄罪證確鑿且符合考績法所定重大違失要件時,機關得依法辦理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不是只能循懲戒程序處理。 四、考績委員會的組織與程序 組織規程: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不是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各機關自行訂定。 疑義查詢:考績委員會對考績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陳述申辯:考績擬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者,處分前應給予本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以保障涉及免職處分的程序權利。 辦理程序:由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再依法核定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違法案件處理:銓敘部發現考績案違反考績法規,應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處分,不能自行更定考績結果。 免職執行:考績應予免職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注意「應」是法定要求,不能改成機關「得」自行選擇。 五、懲處與懲戒的區別 項目行政懲處司法懲戒 主要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等人事法規公務員懲戒法 作成機關服務機關依法辦理懲戒法院 種類辨識申誡、記過、記大過,以及考績法上的免職包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 懲處的原因限於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不能把懲戒制度的全部事由或處分種類直接套入行政懲處。 兩種制度都有記過、申誡,但撤職、休職、降級、減俸不是考績法上的懲處種類。懲處由服務機關依法辦理,不能概括說成一律由服務機關的上級機關作成。 同一行為不得重複懲處與懲戒:同一行為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主管機關不得再予懲處;已受懲處後又受懲戒判決,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雙軌制度不代表可以對同一原因事實重複處罰。 六、懲處的行政爭訟救濟 傳統實務受特別權力關係影響,曾以懲處原則上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侵害基本權利者例外得救濟為判斷架構。因此,「原則上不得爭訟,但侵害基本權利者不在此限」屬本單元採用的傳統命題表述,不能理解為所有懲處都無法救濟。 其後憲法解釋逐步擴大保障。依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公務人員因公務機關措施而權利受違法侵害,得依法尋求行政訴訟救濟,不再以身分改變或權利受重大影響為必要。實際救濟途徑仍須依措施性質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等規定判斷。 常考陷阱 甲、乙等獎金對調:兩者原則上都晉一級;甲等一個月,乙等半個月。 累積二大過寫成停職三年:抵銷後累積二大過,年終考績列丁等,效果是免職。 平時獎懲漏列「大功、大過」:獎勵不只有嘉獎、記功;懲處不只有申誡、記過。 專案考績列丁等或可用甲等抵銷:專案考績沒有等次,也不得與平時功過抵銷。 二年甲等直接跨官等:取得的是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 組織規程交由人事行政總處訂定:法定機關是考試院;銓敘部發現違法則應退回,不能自行改定。 免職確定前「得」先停職:應為「應先行停職」,不能忽略用語差異。 把撤職、休職、降級、減俸列為懲處:混淆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 一律不得爭訟或同一事實可重複處罰:均忽略權利救濟與避免重複處罰的要求。 記憶口訣 等次效果:「甲乙晉一,甲一乙半;丙留原俸,丁等免職。」 任用資格:「兩甲或一甲兩乙,同官等高一職等。」 程序重點:「規程考試院,有疑可查詢;丁等二大過,先給申辯;違法退原機關。」 免職途徑:「累積二大過,年終丁等;一次二大過,專案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