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行政機關、公法上具體事件、單方、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判斷行政處分,不能只看公告、函文或裁決的名稱。 掌握一般處分:相對人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或涉及公物及其一般使用,仍可成立行政處分。 區分具有規制效果的禁止措施,以及僅告知資訊的警告、通知與事實行為。 熟悉教師聘任、考核、健保停止特約、管委會報備及市地重劃的實務定性。 申論依「定性、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救濟途徑」作答;國家賠償另須檢驗不法、故意過失、損害及因果關係。 核心觀念 一、行政處分的判斷基準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稱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核心是規制性: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 公法性:機關依公法執行行政任務;機關從事私法買賣、租賃等行為,不因具有機關身分就成為行政處分。 具體性:針對具體事件作決定;抽象且反覆適用的規範,應另判斷為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單方性:法律效果出自機關單方決定;須雙方合意成立者,可能是行政契約。人民提出申請,不會使准駁決定變成契約。 對外性與法效性:內部指示、單純告知事實或僅造成事實效果的措施,均不符合。 二、一般處分:對象不特定,也能是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相對人雖不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確定其範圍者,屬一般處分;有關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也屬一般處分。不能把「適用許多人」直接等同於法規命令。 行為性質與理由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依行政法院多數見解,直接對用路人課予禁止臨時停車義務,屬一般處分。 公園遊樂設施整修期間禁止使用公告限制公物的一般使用,屬一般處分。 禁止在特定水門外停車場停車直接限制該停車場的使用,屬一般處分。 設置道路反射鏡提供視線輔助,未直接設定用路人的法律義務,屬事實行為。 一般處分得以公告方式代替送達。公告只是表達或送達方式,是否為行政處分,仍須看內容是否具有規制效果。 三、具體准駁與權利變動的實例 指定古蹟:主管機關將特定私有建物指定為古蹟,使其受文化資產保存上的義務及限制,屬行政處分,並非行政計畫、法規命令或行政契約。 政府資訊公開:對人民申請准予公開、提供或否准,均屬具體決定,是行政處分;實際交付資料則應與准駁決定區分。 專利核准審定及發證:就特定申請決定權利取得,具有直接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專任教師所作的考核,影響晉級與薪資權益,依本單元所採實務見解,屬行政處分。 健保署停止特約:依本單元所採實務見解,屬行政處分。健保特約具有行政契約性質,並不表示契約關係中的所有措施都只能是契約行為。 四、教師聘約與管委會報備 公立學校對教師所作的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定,依本單元所採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是行政契約關係中的意思表示,非行政處分。不能因其影響教師身分,就直接認定為行政處分;也不能與教師年終考核留支原薪混為一談。 主管機關不同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依本單元所採見解,非行政處分。管委會的成立並非以主管機關同意報備為生效要件,報備本身不具有創設管委會法律地位的效果,不能把不同意報備當成否准設立許可。 五、行政規則、觀念通知與防災措施 針對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發布的處理原則,是供行政機關處理案件的一般準則,屬行政規則,並非對特定集會作成的行政處分。 機關寄送協調會紀錄,僅表示里民尚無共識、將持續協調、有共識後再辦理,沒有准駁或終局規制內容,屬觀念通知。函文的形式不會使它成為行政處分。 氣象署豪雨特報、市政府防災警告及里長勸告,原則上是提供資訊或促請注意的事實行為;市政府另外作成的禁止停車措施,才是具有拘束力的一般處分。同一事件中的不同措施,必須分別定性。 六、市地重劃與多階段程序 縣政府作成的市地重劃分配是行政處分。土地所有權人異議經查處、調處仍未解決,縣政府擬具處理意見報內政部裁決時,內政部裁決是對縣政府所為的內部意思表示。 依本單元所採見解,內政部裁決函不是對土地所有權人作成的行政處分,也不須直接送達土地所有權人。由縣政府依裁決結果對外通知,人民應針對縣政府對外所作的處分救濟。多階段程序不能只看哪個機關具有最終決定權,須看哪個行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七、眷舍搬遷補助與救濟 眷舍搬遷補助是機關為達成騰空、處理國有眷舍的行政目的所為的公法給付。否准補助費申請是行政處分,不因申請人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而改變。遺孀及非公務員承租人,均應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 申請人應先提起訴願,再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作成准予補助的處分。是否符合合法現住人等補助資格,是實體上能否勝訴的問題;不會因欠缺資格,使否准決定變成私法行為。要點本身屬行政規則,也不妨礙依其作成的個案決定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八、公物使用與事實行為的救濟 對遊樂設施禁止使用公告,應先訴願,再提撤銷訴訟。不服鄉公所處分,向縣政府提起訴願。但仍須說明自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不能只以住在公園旁就當然取得訴訟權能;若受影響的是兒童的公物使用權益,應以兒童為權利主體,由法定代理人依法代理救濟。 反射鏡設置是事實行為,協調紀錄通知函又無規制效果,因此不能以撤銷訴訟撤銷通知函,也不能以課予義務訴訟要求「廢止」反射鏡。請求遷移或撤除,應考慮一般給付訴訟;法院應先闡明適當訴訟類型,當事人仍維持不合法訴訟時,應駁回。即使改用正確類型,仍須證明具有請求權,單純因反射鏡照向神明桌而感到不安,不當然足以要求撤除。 九、防災警告與國家賠償 公權力事實行為也可能成立國家賠償,但須有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自由或權利,並造成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損害。 市政府依豪雨特報發布防災警告,應依發布當時可得資訊判斷是否合理,不能因事後雨勢小就推論違法或有過失。居民經勸告自行購買防災物品,支出也不當然等於可賠償損害。欠缺不法、故意過失及相當因果關係時,四萬元支出原則上不能請求國家賠償。 常考陷阱 「公告都是法規命令」:古蹟指定與公物禁止使用,仍可能是行政處分。 「畫線、裝鏡都是事實行為」:禁停標線有法律義務;反射鏡僅提供事實上的輔助。 「教師措施一律同一定性」:聘約上的解聘、停聘、不續聘,須與考核留支原薪區分。 「上級裁決就是對人民的處分」:須檢查裁決對象及對外法律效果。 「非公務員只能打民事官司」:眷舍搬遷補助依公法給付性質判斷,非依申請人身分判斷。 「預報落空就應賠償」:應檢驗當時是否合理、是否不法及有無可歸責損害。 記憶口訣 「機關公法具體事,單方對外生法效。」「禁停禁用有規制,警告裝鏡屬事實;准駁補助走行政,多階段看誰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