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間接強制包括代履行、怠金,與即時強制不同。 依義務性質選擇方法:可代替的行為義務採代履行;不可代替的行為義務及違反不行為義務,得處怠金。金錢給付義務另循金錢執行程序。 直接強制具有補充性: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或情況急迫、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目的時,始得採用。 區分課予義務的行政處分、制裁違規的行政罰,以及實現義務內容的行政執行;同一事件可以同時出現三者。 罰鍰重在制裁過去違規,怠金重在促使將來履行;特殊規定須依實質功能分析。 核心觀念 一、執行前提與方法體系 人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的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執行機關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得依法強制執行。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的意旨。執行方法的選擇與強度,均須符合比例原則。 類型方法及作用 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代履行由他人完成可代替的行為;怠金以金錢負擔促使義務人履行。 直接強制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的狀態。 即時強制為防止危害等急迫需要,依法立即採取必要處置,不以先有義務及不履行為必要前提,不是間接強制。 二、代履行與怠金的適用 代履行適用於義務人不履行、但可由他人代為完成的行為義務。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預估費用與實際支出不同時,退還餘額或追繳差額。 例如拆除違章建築、撲殺罹患傳染病的犬隻、整復土地及清除設施,均可由他人完成,屬代履行的典型範圍。義務雖命本人履行,不代表法律上不能由他人代替。 怠金適用於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的行為義務,以及義務人違反不行為義務的情形。停止營業要求業者不再經營,業者仍繼續營業,即屬違反不行為義務,得處怠金。容忍義務要求義務人不加阻撓,其違反亦可依不行為義務的性質理解。 怠金得依法連續處以,但連續處以之前,原則上仍須書面限期履行,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它不是對同一違規無限制加罰;仍須具備履行可能性,並符合促使履行的必要性。 補繳稅款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能因欠繳而改用怠金。代履行費用或已處怠金逾期未繳,也應依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程序處理。 三、直接強制的方法與補充性 行政執行法所列直接強制方法包括: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收繳、註銷證照。 斷絕營業所必須的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的方法。 直接強制原則上須以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為前提;但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目的,也可採用。因此,「一律必須先實施間接強制」與「機關可任意直接強制」都不正確。 為使違規營業停止而採取的斷水斷電,屬直接強制。先前曾處罰鍰或按次處罰,不會使後續斷水斷電也變成行政罰。情況急迫的直接強制,仍可能是既存義務的執行,不能只憑急迫二字認定為即時強制。 四、行政機關自為代履行與直接強制 代履行不限於委託民間業者;執行機關也可指定自己的人員完成。例如命所有人拆除違建,逾期不拆,機關派員代拆並依法收取代履行費用,即可能屬機關自為代履行。 由於直接強制也包含拆除建築物,兩者外觀可能相同。申論應指出:不能僅以「是否機關親自動手」區分。須觀察是否替代完成可代替的行為義務、所循程序及法律依據;直接強制則須具備其補充性或急迫要件。 執行時也可能同時涉及兩種方法。例如機關代拆違建時,義務人占據現場阻撓,另以實力解除占有、排除阻礙,該部分可能涉及直接強制,仍須具備相應法定要件,不能因正在代履行就當然取得任何強制權限。 五、課予義務、行政罰與行政執行 措施性質與判斷理由 限期命整復土地、清除設施下命處分:課予履行義務,作為後續執行的基礎。 對違法採取土石裁處罰鍰行政罰:制裁違規行為。 依法按日連續處罰、沒入違規使用的設施或機具在此類制裁規定中屬行政罰,不能因有連續處罰就認為是怠金。 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向行為人收取費用代履行:替義務人完成應履行的行為。 行政處分與行政執行並非完全互斥:處怠金、核定代履行費用等執行決定,也可能具有行政處分性質。案例所要區分的是「先課予義務」與「後實現義務」,不能概括認為行政執行都不是行政處分。 六、罰鍰與怠金的異同 比較行政秩序罰:罰鍰行政執行罰:怠金 目的制裁已發生的違規。以心理強制促使將來履行。 責任條件原則上須有故意或過失。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但須有可履行的義務。 反覆處以受一行為不二罰限制;不同違規行為仍可能分別處罰。依法限期後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 事後履行原有違規的處罰原則上不因此消失。執行目的已達,即不得再為促使同一義務履行而處怠金。 兩者均由行政機關依法作成,對人民形成金錢負擔,並有行政救濟途徑。因目的不同,得在各自具備法定要件時併用,不因已有罰鍰就當然排除怠金。 七、含催告程序的戶籍登記制裁 就題示戶籍法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登記,處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是針對已發生的逾期違規,屬行政秩序罰。 至於經催告仍不申請,處九百元罰鍰,應討論實質性質:依執行罰說,催告旨在促使履行登記義務,後段雖名為罰鍰,實質具有怠金功能;依秩序罰說,則是制裁催告後仍不申請的新違規。申論可交代兩說,並以後段著重促使將來履行,具有執行罰性質作為分析主軸。 上述金額用於分析題示條文。判斷時不能只看「罰鍰」名稱,也不能認為凡有催告就必然是怠金,仍應綜合規範目的與制裁結構。 常考陷阱 「拆除違建、撲殺病犬未履行,可處怠金」:忽略行為可由他人代替,應辨識為代履行的適用範圍。 「停止營業也是可由他人代替的行為」:停止營業屬不行為義務;繼續經營得處怠金。 「按日、按次處罰就是怠金」:連續性不是唯一標準,仍須辨識其制裁性質。 「沒入機具就是直接強制的扣留」:沒入若為違規制裁,屬行政罰;扣留則須依具體目的與依據判斷。 「斷水斷電屬間接強制或即時強制」:為實現停止營業義務所採的斷水斷電,屬直接強制。 「機關自行拆除一定是直接強制」:也可能是自為代履行,須檢視義務性質及執行程序。 「怠金是行政罰,不能與罰鍰併用」:怠金屬執行手段,兩者目的不同。 記憶口訣 能替代履,不能替或違反不作為用怠金;給錢另走金錢執行。 先間後直,急迫例外;即時強制,另看危害。 罰鍰罰過去,怠金促履行;名稱要看,實質更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