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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程序與期間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3
起訴程序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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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有起訴期間限制;確認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原則上沒有同樣的起訴期間限制。 經訴願後起訴,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不經訴願即可提起撤銷訴訟者,也是2個月,不是1個月。 救濟途徑應先判斷請求內容與行為性質:撤銷處分、請求作成處分、請求金錢給付,以及確認法律關係,各有不同訴訟類型。 法規命令不能直接作為撤銷訴訟的標的;但可透過具體法律關係的確認或對適用命令的行政處分提起救濟,使法院審查命令。 行政訴訟以訴狀起訴,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不能說所有行政訴訟都須於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 核心觀念 一、起訴期間:先辨認訴訟類型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主要規範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撤銷訴訟是請求法院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課予義務訴訟則是人民依法申請行政處分,遭駁回或機關逾期不作為,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處分。 情形期間與起算點 經訴願後提起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較晚知悉者,自知悉時起算。自決定書送達後已逾3年,不得提起。 依法不經訴願即可提起撤銷訴訟,或申請遭駁回的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2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 依法不經訴願即可提起怠為處分的課予義務訴訟法令所定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提起;期間屆滿後已逾3年,不得提起。 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原則上沒有上述起訴期間限制,但仍須符合各自的訴訟要件,給付請求也可能受消滅時效限制。 2個月與3年不是任選其一:一般當事人收到訴願決定後,仍應遵守2個月的不變期間,不能認為只要尚未超過3年就能起訴。怠為處分也不能一律套用「應作為期間屆滿後2個月」;應依是否經訴願及法定起算點判斷。 申請建造執照後機關未回覆:屬怠為處分,應循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救濟,有起訴期間問題。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時,原則上自機關受理申請起2個月未作為,即可提起怠為處分訴願。 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沒有起訴期間限制,但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未獲允許,或請求後30日內未獲確答,才得起訴。 主張徵收處分因未依限補償而失效:爭點是處分效力或相關公法上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應循確認訴訟處理,不是請求撤銷仍有效的處分。 請求機關履行行政契約義務:屬一般給付訴訟,沒有撤銷訴訟的2個月起訴期間,但須注意契約請求權的時效。 二、訴願前置與起訴程序 人民認為違法行政處分侵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原則上應先提起訴願,再提起撤銷訴訟。依法申請處分遭駁回或機關怠為處分,原則上也須先經訴願,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訴願期間原則上是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 提起訴願後,若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決定期間逾2個月仍不為決定,得依法起訴,不必無限等待。法律另有規定免經訴願者,則可直接起訴,例如依法經聽證程序作成行政處分的情形。 一般給付訴訟與確認訴訟沒有一律訴願前置的要求。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另有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的要件;這項要件不是訴願前置。 三、法規命令限制權利時的救濟 法規命令是抽象、一般性的規範,原則上不是行政處分,人民不能直接對命令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救濟時應找出命令所形成的具體法律關係,或機關依命令作成的具體行政處分。 尚未受裁罰:若命令已直接影響人民具體活動,且是否負有禁止使用特定道具的義務已有現實爭議,可以考慮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須具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並符合確認訴訟的補充性;不能只是抽象請求法院宣告命令無效。 已受沒入或罰鍰處分:對處分提起訴願,再提撤銷訴訟,主張作為處分依據的命令違法或違憲。 法院在具體案件中得附帶審查法規命令,例如檢查是否逾越法律授權、違反授權明確性或比例原則。認為命令牴觸上位規範時,得不予適用。涉及工作權、表現自由的限制,應衡量公共安全目的、手段必要性與限制程度,不能僅因法律授權就認為命令當然合法。 四、警械使用補償:辨別金錢請求與處分請求 依警械使用條例請求補償金,是公法上的金錢給付請求。應先向應負補償責任的警察機關請求;發生給付爭議時,循行政訴訟救濟,原則上以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支付補償金。 不能只因機關拒絕給錢,就一律認定必須先訴願、再提課予義務訴訟。判斷關鍵在於法律是否要求先以行政處分形成或核定給付權利;單純履行已存在的公法上金錢義務,應採一般給付訴訟。 救濟途徑與補償是否成立要分開判斷。受傷不代表當然有補償請求權,仍須審查警械使用是否合法、受害人是否符合補償對象與其他實體要件。若主張違法使用警械而請求國家賠償,則依國家賠償程序先請求協議,協議不成後向普通法院起訴。 五、報考遭否准與考試結束後的救濟 考選部以年齡限制否准報考,屬行政處分。報考人應向考試院提起訴願;仍不服時,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撤銷否准決定並命機關作成准予報考的處分。只撤銷否准決定,未必足以實現准考目的。 若考試已舉行完畢,當次准考已無法實現,可以依程序所處階段,改求確認原否准處分違法;已在行政訴訟中者,可依法變更訴訟。但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例如相同限制可能再次影響報考,或確認違法有助於後續損害賠償救濟。考試結束不表示爭議必然失去全部救濟利益。 六、提起與審理原則 書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事項。 職權調查: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但不表示法院可以任意超出原告請求的範圍裁判。 言詞辯論: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本於言詞辯論為裁判,不能說所有案件都沒有例外。 常考陷阱 「不經訴願的撤銷訴訟期間為1個月」:錯,應為2個月;訴願30日與起訴2個月要分清楚。 「所有行政訴訟均有法定不變期間」:錯,確認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原則上沒有上述限制。 「機關不回覆,人民就沒有期間問題」:錯,依法申請處分而未獲處理,屬課予義務訴訟的期間規範範圍。 「法規命令只能等受罰後才能爭執」:過於絕對;符合要件時,可就具體公法上法律關係提起確認訴訟。 「公法上金錢請求一律先訴願」:錯,應區分直接請求給付與請求作成核定處分。 「考試結束就必須終止救濟」:錯,具有確認利益時,仍可尋求確認否准處分違法。 記憶口訣 「撤課看期間,確給辨要件;訴願三十日,起訴兩個月。」期間仍須依訴訟類型與起算點判斷,不能把兩個月概括套用於所有情形。 「命令找關係,處分走訴願;准考已不能,違法仍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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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 甲針對下列何種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起訴期間之限制? (A)甲請求與其締結行政契約之機關履行義務 (B)甲申請建造執照而主管...
  2. 22 關於提起訴訟期間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撤銷訴訟自訴願...
  3. 23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行政訴訟之提起與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 (B)行政法院調查事實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