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ICF 採取生物心理社會模式,強調障礙是健康狀況、個人因素與環境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 辨識編碼字首:b 是身體功能、s 是身體構造、d 是活動與參與、e 是環境因素;身體功能也包括心理與心智功能。 掌握障礙類別:智能障礙屬第 1 類,視覺障礙屬第 2 類;精神、心智功能與肢體移動功能不可混淆。 熟記核心代碼:b117 是智力功能,b122 是整體心理社會功能。 代碼須分開判讀功能與程度:b117.3 表示智力功能重度損傷;b122.2 表示整體心理社會功能中度損傷。 核心觀念 一、ICF 的障礙觀:生物心理社會模式 ICF 是「國際功能、障礙與健康分類」,將個人的功能表現放在生活情境中理解。其核心不是只問「個人有什麼疾病」,而是進一步考量健康狀況、身體功能與構造、活動、參與,以及背景因素之間的互動。 背景因素包括環境因素與個人因素。環境因素如無障礙設施、輔具、他人態度、家庭支持與服務制度;個人因素如年齡、生活經驗與因應方式。同樣的功能損傷,在不同支持條件下,可能產生不同的活動限制與參與侷限。 例如,具有視覺功能損傷的學生,若能取得適合的教材、輔具與教學支持,就可能更順利地參與課堂。因此,功能損傷並不直接決定所有生活表現,也不能只用疾病名稱解釋障礙。 模式主要觀點辨識關鍵 醫療模式障礙主要源自個人的生理或心理問題,重視診斷、治療與介入。個人問題、醫療診斷、治療。 社會模式障礙與社會制度、設施及態度形成的阻礙有關,重視改變環境。社會建構、制度不足、環境障礙。 生物心理社會模式整合個人與環境觀點,強調健康狀況、個人因素與環境的交互作用。互動、多面向、個人與環境並重。 道德或宗教式解釋以罪孽、前世因果或業障解釋障礙。不屬於 ICF 的障礙觀。 二、功能、活動與參與的區別 身體功能與構造:身體系統的生理功能及解剖構造;身體功能包含心理功能。此層面的問題稱為損傷。 活動:個人執行任務或行動,例如閱讀、書寫。執行時有困難,稱為活動限制。 參與:個人投入生活情境,例如參與課堂、同儕活動。投入時遇到問題,稱為參與侷限。 上述面向彼此相關,但不宜直接畫上等號。某項身體功能有損傷,不表示所有活動都受到同樣程度的限制,也不表示個人必然無法參與學校生活。 三、ICF 的編碼字首與讀法 字首代表成分判讀重點 b身體功能包括智力、心理社會、感官、聲音與言語等功能。 s身體構造指腦、眼、耳等身體部位的構造。 d活動與參與包括閱讀、書寫及各種生活活動。 e環境因素包括產品與科技、支持、態度、服務與政策等。 個人因素納入 ICF 的架構考量,但沒有正式的分類編碼。因此,不可因為它是模式的一部分,就推論另有一套個人因素代碼。 判讀 b 碼時,先看字首確認是身體功能,再看字首後的第一個數字辨識章別,接著看完整代碼確認功能項目,最後看小數點後的限定值判斷損傷程度。例如,b117 中的「1」表示心智功能章,完整的「b117」才表示智力功能。 四、我國身心障礙證明的八大障礙類別 我國身心障礙證明的八大類別,依身體系統的構造與功能區分。就本單元涉及的 b 碼而言,可依其章別掌握相應類別;但功能代碼不是疾病診斷名稱,也不能只憑單一代碼推定完整的特教鑑定結果。 類別構造與功能範圍b 碼章別 第 1 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b1:心智功能 第 2 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b2:感官功能及疼痛 第 3 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b3:聲音與言語功能 第 4 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b4:相關系統功能 第 5 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b5:相關系統功能 第 6 類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b6:相關系統功能 第 7 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b7:神經肌肉骨骼與移動相關功能 第 8 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b8:皮膚與相關功能 智能障礙涉及智力等心智功能,歸入第 1 類;視覺障礙涉及眼與視覺功能,歸入第 2 類。第 1 類與第 7 類雖然都出現「神經」,但前者重點是精神、心智,後者重點是肌肉、骨骼與移動。 五、核心功能代碼與程度限定值 代碼功能名稱所屬範圍 b117智力功能第 1 類,精神、心智功能。 b122整體心理社會功能第 1 類,精神、心智功能。 智力功能涉及理解、推理及整合心智功能;整體心理社會功能涉及人際互動所需的整體心智功能。b122 不能解讀為口語表達、閱讀或書寫功能。閱讀與書寫作為任務表現,屬於活動與參與的範圍。 b 碼小數點後的第一個限定值表示該功能的損傷程度:.0 無損傷、.1 輕度、.2 中度、.3 重度、.4 完全損傷。其中 .4 在我國相關鑑定用語中常對應極重度,應留意其與 ICF 原始名稱的差別。 b117.3:智力功能重度損傷,所屬範圍為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b122.2:整體心理社會功能中度損傷;在本單元的障礙等級判讀中,應掌握中度。 限定值描述的是該項功能的損傷程度;個人的整體障礙等級與支持需求,仍須依完整鑑定與評估判定。 常考陷阱 只強調個人病因或社會阻礙:前者是醫療模式,後者是社會模式。ICF 的判斷關鍵是健康狀況、個人與環境的交互作用。 把所有「神經」相關功能都放入第 7 類:智力與整體心理社會功能屬第 1 類;神經、肌肉、骨骼的移動相關功能才是第 7 類的重點。 把視覺障礙歸入聲音與言語類:視覺、聽覺屬第 2 類;聲音與言語屬第 3 類。 以為 b 碼只代表生理功能:b 碼也包括心理與心智功能,b117、b122 都是身體功能代碼。 混淆 b117 與 b122:前者是智力功能,後者是整體心理社會功能,不能只看兩者都屬 b1 就當作相同功能。 功能名稱與程度只核對一項:b122.2 必須同時符合「整體心理社會功能」與「中度」;.2 不是輕度,.3 才是重度。 記憶口訣 模式:「健康、個人、環境,互動形成障礙。」 八類:「神、感、言、循、消、泌、移、皮。」依序記住心智、感官、言語、循環等系統、消化等系統、泌尿生殖、移動、皮膚。 代碼:「117 智力,122 整體心理社會。」 程度:「一輕、二中、三重;四完全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