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73.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下列哪些正確?
(A)父母死亡時,發給 3 個月
(B)配偶死亡時,發給 5 個月
(C)子女年滿 12 歲死亡時,發給 2個半月
(D)子女未滿 12 歲死亡時,發給 1 個半月 。
統計: A(38), B(22), C(38), D(35), E(0) #3779503
詳解 (共 2 筆)
| 親屬關係 | 給付月數 | 關鍵條件與說明 |
| 父母 | 3 個月 | 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之給付基準 |
| 配偶 | 3 個月 | 注意:題目 (B) 選項寫 5 個月,這是錯誤的。 |
| 子女 (年滿 12 歲) | 2.5 個月 | 即「2 個半月」。 |
| 子女 (未滿 12 歲) | 1.5 個月 | 即「1 個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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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配偶死亡時: 發給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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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年滿 12 歲死亡時: 發給 2 個半月 (2.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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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滿 12 歲死亡時: 發給 1 個半月 (1.5 個月)。(⚠️ 術科申論引述請務必使用條文原字「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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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給付之財產權保障(公勞保不衝突):
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60 號解釋(張晴美案),勞保家屬死亡給付在性質上屬於保險給付,是勞工履行繳納保費義務後,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應得之公法上財產權,非社會扶助 。其與公保之喪葬補助為不同之保險事故。因此,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家屬已依公保領取補助」為由限制其請領,雙份皆可合法兼領 。 -
社會保險的分散風險功能(引自釋字 560 號理由書):
依據 釋字第 560 號解釋理由書 明文闡明,家屬死亡給付之目的,在於免除勞工因至親遭逢變故時,所額外增加之殯葬財務負擔,藉以健全社會安全網,維持核心家庭之生活安定。此制度具強制性與互助性(亦可輔以 釋字第 549 號 關於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本質不同之論述,作為整體制度強制力之補充)。 -
合理的差別待遇(年齡級距之憲法審查):
針對子女死亡以「年滿 12 歲」與「不滿 12 歲」區分給付額度,係考量社會民俗習慣與實際治喪費用往往隨年齡成長而有所變動。此種分類與制度目的之達成具備實質關聯性,完全符合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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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核心項目 |
具體執行規範與限制(選擇題與術科申論魔鬼細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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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基準試算 |
按家屬死亡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並依身分比例(1.5 至 3 個月)一次發給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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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核心親屬與收養關係 |
僅限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配偶、婚生子女及依法收養之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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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除親屬陷阱 |
公婆、岳父母、祖父母或兄弟姊妹過世,皆不合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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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請領原則 |
若同一位家屬過世,而家中有數名子女(或配偶與子女)皆擁有勞保身分,應協議由一人代表請領,不可重複具領(法源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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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選最優申請人 |
實務上,由於一人請領限制,家庭成員通常會比對彼此的平均月投保薪資,選擇投保薪資最高的人去申請,以獲得最大經費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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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請求權時效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規定,自家屬死亡「次日」起算,5 年內必須提出申請,逾期則該權利依法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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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科技便民,勞工保險局現行已與戶政機關系統連線。勞工在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家屬的死亡登記(除戶)時,可現場直接勾選「一站式服務」通報勞保局;亦可使用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在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審查流程比傳統紙本郵寄大幅提早 2 至 5 個工作天,給付款項將直接快速匯入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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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85 條第 3 款》規定,受益人為養子女時,其請領所檢附之證明文件(戶籍謄本)中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 註:同細則第 80 條為「受死亡宣告者」之死亡時間判定基準,切勿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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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 釋字第 560 號 ➡️ 連結關鍵字:張晴美案、公法上財產權、公保勞保不衝突(雙份皆可領)、免除至親變故之殯葬財務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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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 子女死亡年齡 ➡️ 注意條文原字為「年滿 12 歲(2.5個月)」與「不滿 12 歲(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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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 重複請領限制 ➡️ 連結條文:《勞保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應協議由一人代表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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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 時效起算點 ➡️ 自家屬死亡「次日」起算 5 年(勞保條例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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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 親屬範圍陷阱 ➡️ 立刻排除: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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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60 號(張晴美案)的精準歸位:
精確指出 560 號保障勞工繳納保費的對價財產權、確立公勞保兼領之法理 [?],並歸位「免除至親變故之殯葬財務負擔」之正統出處,是術科拿高分的關鍵壁壘。 -
勞保與國保跨法典防禦基準:
牢記勞保及其細則本身無收養滿 6 個月之剛性限制(事故前登記生效即可),成功排除與《國民年金法 §41》或舊出題內規之混淆,並精確修正請領文件查核法源為《勞保施細第 8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