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43.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有哪些情形,不須申請許可?
(A)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並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
(B)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聘請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
(C)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其成年子女
(D)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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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9), C(23), D(50), E(0) #3779573

詳解 (共 1 筆)

#7585454
法規依據解析
依據現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須申請許可:
  1. 受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聘請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符合選項 B)。

  2. 受聘僱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符合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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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

    • 錯誤。依本法 第 10 條 規定,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是「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屬於「個人工作許可」),其本質仍須經過申請程序,並非直接免許可。

  • (C) 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其成年子女...:

    • 錯誤。依本法 第 7 條第 2 項,僅有取得永久居留者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免工作許可。若為「一般的成年子女」,依本法 第 15 條 規定,符合在台合法連續居留等特定要件者,僅能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工作許可」,依然需要經過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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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源邏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特定主體的「免許可制」
  1. 法律適用優先性: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本法第 7 條直接排除《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47 條、第 52 條、第 53 條第 1 項等雇主申請工作許可之限制。

  2. 母法法理連結:本題選項 (B) 與 (D) 的免許可邏輯,與母法《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1 項但書「各級政府聘請顧問/研究、公私立大學認可講座免除許可」之精神完全相呼應。本法第 7 條是將此原則特別擴大並確認適用於外國特定/高級專業人才,屬於體系一致的法理展現。

  3. 審查權信任轉移:當聘僱主體為公信力極高的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學(且經教育部認可)時,國家便將資格審查權賦予該聘僱單位,不需再透過勞動部重複進行行政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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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目的:減少行政程序,打造國際頂尖人才的綠色通道
  1. 簡政便民:免除國際大師、顧問來台時繁瑣的勞動部審查手續,縮短行政流程,避免繁瑣文書降低國際學者來台交流之意願。

  2. 國際攬才競爭:提供即到即用的高規格綠色通道(Green Channel),提升台灣學術與政府科研的國際競爭力,加強國際人才留台發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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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際運作:不需「工作許可」,但仍須符合「配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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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環節

實際執行方式與注意事項

1. 資格發動(雇主端)

學校或政府機關在聘請該外國人時,內部人事單位會先確認其專業能力、學術地位。如果是大學講座,必須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專案認可標準(例如:國際知名學者、具指導性研究等)。

2. 簽證與入境(外交端)

雖然不用「勞動部工作許可函」,但外國人進台灣仍需要簽證。實務上,外國人會持學校或政府機關出具的「聘書/邀請函」,直接向台灣駐外館處(TECO)申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入境。

3. 稅務與居留(內政/財政端)

入境後,若工作時間較長,外國人仍須憑聘書向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ARC)」。在台領取的顧問費、講座鐘點費,聘僱單位也必須依《所得稅法》規定,內控扣繳外籍人士的個人所得稅。

4. 範圍限制(目的合一)

「免許可」僅限於該特定聘僱範圍內。例如:某美國教授受台大聘請擔任客座講座(免工作許可),如果他在台大教書之餘,私底下跑到外面的補習班兼職教英文,那麼在補習班兼職的部分依然違法,因為兼職並不屬於本法第 7 條免許可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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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最新現行法規重大補充(修法體系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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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 2026 新制除了本題的專案免許可外,亦大幅新增/放寬了以下友善外國人才的個人許可/免許可機制(已全面依最新法規體系校正):
  • 僑外生留台零門檻(應屆尋職免許可):
    台灣大專院校畢業之僑外生(副學士以上學位),若以「應屆畢業生」之身分依法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最長 2 年)期間,完全不需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台自由工作、打工或創業(依本法 第 12 條 規定,打破過往畢業後必須馬上滿足特定薪資或評點制雇主才能申辦許可的限制)。

  • 頂尖大學開放(自由尋職個人許可):
    全球前 200 名頂尖大學畢業生來台,免除特定雇主聘僱與 2 年工作經驗限制,得逕向勞動部申請最長 2 年之個人工作許可,自由在台尋職與工作(依本法 第 11 條 授權之專屬審查辦法規範)。

  • 高階人才配偶(全面鬆綁自由工作權):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經內政部移民署准予居留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工作許可(依本法 第 15 條 體系優化整合),在台工作不限專業領域(開放兼職或一般性工作),大幅提升高階人才家庭留台的穩定性。

(備註:原舊法關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最長為 5 年之規定,於現行法中已移列至 第 8 條;本題核心之政府/大學聘請免許可,仍完全鎖定於現行 第 7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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